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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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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次性了断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而且,孙某对张某的工伤性质、伤情严峻程度缺乏充分的熟悉,无法对其的伤情发展作出准确猜测,故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协议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次性工伤津贴协议。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划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不乱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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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终审讯决支持了张某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张某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向张某按月发放相称于其本人受伤之前月工资的工伤补助,以及在2004年9月张某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均匀工资的40%按月向张某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二十个月的尺度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金。
案例分析: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企业职工在出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江西南昌某企业职工张某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用一次性赔偿了断。
本案中固然公司与张某之妻孙某就其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津贴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张某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津贴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
因此,法院终极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为了享受工伤待遇,张某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