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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金某某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金某某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期间间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分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经释明,原告主动撤回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一条划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后韩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652日,橡塑制品厂事实上的经营者韩某某在对车间内的储存废旧橡胶炼出油的中间油罐进行检验时造成火灾,致韩某某、金某某等人被烧伤。用人单位不能证实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金某某在200797日之前即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而原告在123日申请仲裁的,其间经由了近90天,故原告已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假如没有合法理由,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60日后再申请仲裁,其权利是否能得到支持?200837日,江苏通州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一劳动者因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得不撤回诉讼。

  法院查明,金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系由他人转交给金某某,经证人证明,金某某应当在200797日之前收到通知书。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金某某于20071224日诉至通州法院。劳动者不能证实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007826日,金某某被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伍级伤残。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实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投递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实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链接:

  法院经审理以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是60日。

  (二)向有关部分哀求权利救济;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划定,当事人能够证其实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间断: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实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告金某某系通州市某橡塑制品厂职工。现原告要求按工伤主张赔偿,法院难以支持。
2007512日,金某某被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7123日,金某某申请仲裁,同日,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为金某某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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