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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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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的工伤是否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魏岳山30年前发生的旧工伤已根据当时的政策按工伤处理并享受了待遇,而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其对于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旧工伤没有溯及力。

    法院查明,魏岳山退休前是新疆石河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魏岳山以为,既然自己是因工负伤的,就应当享受到现行法律划定的工伤待遇。魏岳山不服提起上诉。
。现在提出再次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依据。近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终审讯决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2000年,他申请石河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伤残五级。去年,他向当地劳动仲裁部分申请仲裁,未得到支持。对于他的要求,企业称其工伤是30年前形成的,现在提出首先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再者,他在1984年被定残后,已享受了工伤待遇:提前退休、退休后工资按100%核发,另加发各种划定的补贴。今年2月,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给他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工伤医疗津贴金、伤残就业津贴金,并补发伤残补助共计12万余元。

30年前受工伤,退休后要求享受现行法律划定的工伤待遇。 1994年,其向单位提出病退申请,单位于当年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魏岳山称自己于1973年在单位工作中眼睛受到重伤,被鉴定为二等乙级残废,单位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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