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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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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隙遭工友袭击是否属于工伤

经法医鉴定,龚某右胫腓骨下段破碎摧毁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偏重)。


 

    法院判决工休受伤属工伤

 

    随后,龚某向丽水市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不属因工负伤。龚某不是因公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料,和龚某在之前工作中有矛盾的李某趁他毫无防御,抡起铁棒猛击龚某右小腿,随后逃离。

 

    在法庭上,丽水市人劳社保局辩称,龚某受伤完全是李某基于个人怨恨对其进行偷袭的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被告没有证据或依据认定原告是在工作岗位上“怠工”或从事与出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流动,仅以没有实际工作、不存在履行工作职责情形为由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基本原则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常理,遂作出如上判决。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认定工作间隙休息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公道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判决撤销工伤认定书,限期重作。而第三人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述称,原告龚某不是车间的治理职员,他与李某打架系个人恩怨,并不代表公司行为。
  



    法院经审理以为,龚某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本钱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公道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被认定非因工负伤 

    2007年9月20日,在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任轧机工的龚某趁着当时轧机没有料单的旷地空闲,躺在机器边拿着手机听MP3。 

    工作间隙遭工友袭击 

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21日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龚某歇息时被工友暴力击伤,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龚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龚某不服,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哀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龚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期间,人劳社保局撤销了该工伤认定书,龚某随后撤回行政复议。但人劳社保局又于今年4月9日再次作出龚某不属因工负伤的认定,并经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被维持。龚某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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