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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不是因公负伤。厂方立刻将何送到病院抢救,但何仍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 2002年9月24日,成都某厂工人何勇到厂内厕所利便,谁知几分钟后,何的同事发现他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 武侯法院以为,武侯区劳动局片面以为“上厕所”只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这显著有悖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基本原则。 :“职工上班期间如厕发生伤亡属工伤”据了解,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审结的一起“职工如厕意外伤亡”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