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退休后的人员到其它单位任职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对装潢公司提出钱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以为,根据江苏省劳动部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题目的处理意见第九条的划定,结合本案钱某系内退职工,内退后一直在装潢公司工作,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部分认定钱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划定。原告在举证中未提供钱某突发疾病当月出勤情况,其举证的考勤也不完整,无法完全证实钱某在2007年11月1日为休息日。
。被告劳动部分辩称,钱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内退后至另一用人单位工作,未料突发疾病猝死,用人单位以为双方属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分的工伤认定决定。至于工作场所,从调查中可知钱某突发疾病时在其施工的车间内,是从其施工区域向另一施工单位区域询问丢失的材料返回途中,根据钱的工作性质无疑是工作岗位。另外,从抢救病历中可以看出不是支属主动要求病院抛却抢救而出院。 2007年11月1日下战书15时50分,钱某在其公司建筑工地溘然晕倒,被工地保安发现后送病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故钱某虽在原告处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劳务关系。

    法庭在审理时,原告装潢公司以为,钱某于2006年3月经人先容至原告处工作,性质为临时工。从相关法律划定及举证材料来看,可确认钱某为内退职工,内退后钱某自2006年3月起至2007年11月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划定。为此,原告一直无法为钱缴纳社保。钱某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同时,钱是在原告划定的休息日突发疾病,且是在原告装修工程以外的区域溘然晕倒,送病院抢救后,又是其支属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病院抛却抢救而出院,才导致当日死亡。综上,钱与原告属劳务关系,因此,被告认定钱为工伤是不适当的,应依法予以撤销。钱的家属于2008年1月向劳动部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分经审核,并根据法律划定,于2008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钱某视同为工伤,嗣后,装潢公司不服,向省劳动部分申请行政复议。 装潢公司仍不服,于2008年7月向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原告即积极为钱某至社保部分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社保部分告知,钱的社会保险已由原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春秋,故原告不能再为钱某办理社保了。终极,南长法院维持了劳动部分的工伤认定决定。经复议后,省劳动部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综上哀求法院依法维持市劳动局的详细行政行为。装潢公司称失事当日是单位铺排的休息日,但根据急救中央急救车出车证实,钱某是自该单位建筑工地被送至病院的,其他证人也证实钱当日是在工地工作。

    钱某系某纺机厂的内退职工,2006年3月经人先容至某装潢公司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