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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领域:无继承人作品面临的保护困境及检察职责?

时间:2025-10-09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著作权法规定,当创作者离世且无后代或受遗赠人继承其遗产东莞劳动律师,或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选择不继承或不接受遗赠时,作品将因缺少权利所有者而陷入保护难题。这类“无继承人作品”存在多种风险,一方面可能遭受恶意使用、曲解或丑化,从而侵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作品的文化意义;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无法获得授权而被闲置,进而妨碍文化的传播与创新发展,最终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维护者,需要依照法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任务,借助司法手段来落实法律中关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劳动律师,清晰界定管理责任,为这些“无归属”的文化遗产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从而推动文化资源的良好保护、规范传播和恰当使用。

无继承人作品遭遇的保存难题,同时包含了“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两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著作权体系在权利人不存在情况下的过渡办法不健全。首先,权利人不存在导致作品存在被滥用和修改的严重隐患。因为缺少特定权利人出面维护,无继承人作品常被当作“公共财产”而遭随意对待。这种不良行为不仅表现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复制、分发、演出等侵犯财产权方面,更加恶劣的是,还表现在损害作者思想权利方面。比如,某些商业组织为了迎合市场,对没有继承人的作品进行庸俗化、曲解性的改动,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本来面貌,导致作品所包含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受到无法挽回的破坏。著作权法第22条有明确说明:作者关于署名、修改以及作品完整性方面的权利,其保护期限没有时间限制。这表明,即便作者离世非常久远,其精神层面的权益依然需要一直受到维护,由此使得没有继承人的作品能够获得更广泛的保护。另外,授权环节存在不足会造成文化资源被浪费。滥用行为与资源闲置的情况同时存在。一些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科研单位,由于找不到权利归属方因而无法获得合法许可,因此不敢将收藏的无主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复印发行、公开展出或学术探讨。许多承载历史、艺术及科学意义的文献,包括手稿和画作,因而被困在仓库里,与公众隔绝,也未能滋养当下的文化创造,实际上损害了社会公共文化权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不仅包含“维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也包括推动作品广泛流传、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步与兴盛,无继承人的作品被闲置,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宗旨。其次,国家所有权的空置和具体执行细则的缺乏。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虽然界定了权利归属,但缺少能够实际操作的执行体系。关于个人创作的作品,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指出“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支配,用于社会公益”。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属于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循这项条款。不过,“国家支配”在现实中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具体由哪个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这些权利,所得收益怎样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一旦发生侵权行为142. 遗产继承中的法律研究,又该由谁来代表国家提起法律诉讼,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明确解答。对这些问题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

检察机关参与无继承人作品保护,并非越权行事,而是依据牢固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法律规定。首先,这些作品具有突出的公共利益性质。一旦作品因无继承人而从私人领域退出,其公共文化价值便更加明显。这些作品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其周全保护、准确延续与恰当运用,涉及社会成员的文化权利、国家文化安全的保障以及民族文化延续的连贯性。这完全契合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公共福祉”领域。其次,法律赋予公益诉讼的适用领域有了延伸。民事诉讼法规第58条第2款具体列出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畴涵盖了对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的损害,不过该条款存在一个弹性条款,就是“等”字所代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行为。近些年,审判活动中已经将知识产权领域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这表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正在持续扩大。作品遗产维护是知识产权维护的关键部分,检察机关参与符合这一进步方向。

要保证检察监督准确有力,必须设计一套从案件识别到侦查起诉的完整工作流程,首先需要明确监督的领域以及开始行动的标准。启动阶段必须遵循“稳当谨慎、主攻关键”的思路,监督对象能够聚焦于具备重大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意义的作品,诸如知名历史人物的未刊稿本、行将湮灭的民间艺术杰作之类,此类作品正承受严重损害,譬如遭恶意扭曲、充当非法营利工具,或因看管不力有损毁之虞。启动要求须满足两点,其一为“国家权益及社会公众福祉遭受损害”,其二要有“初步依据”显示因无后续者致使保护不足。其次要完善调查取证与联合行动的制度。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准则》,审查机关有权依法征询他人意见、征询专家看法、查阅相关文件、委派机构进行检测等,持续增强审查机关核实事实的能力。与版权管理部门、文化旅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地方志机构等建立持续的信息互通与工作配合关系,一起对作品的归属不明情况、文化意义进行判断,建立跨部门合作的基础设施。设立一个汇集知识产权法律学者、历史文献学者、评估专家等人才的智囊团,为相关事务提供专业建议和帮助。三是改进诉讼要求的种类,力求实现管理效果的最优化。诉讼要求不该仅限于命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还应当更富于创造性。可以要求法院裁定无继承人的作品著作权相关权益收归国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后果,要求相关主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构建管理框架。可以要求侵权者把非法所得交给公共文化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保护、修复和推广无继承人的作品。

该文作者来自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担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职务,同时是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杰出人才,也是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入库专家;此外,作者还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副主任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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