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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给补休还是加班工资?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时间:2025-10-09 19: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加班给补休还是加班工资

一、加班给补休还是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说明,当出现某些特定状况时,雇主需要付给雇员超出正常工作时长内的薪酬,具体标准如下:

若要使劳动者加班加点,需给予不低于原工资百分之百五十的额外报酬,若在休息日工作且无补休安排,则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百分之百百的补偿,若在法定假日工作,则需支付不低于原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条款明确指出,在所提及的三种状况里,仅第二种情况下,雇主有权在提供调休或发放加班报酬这两项措施中作出挑选。对于属于“让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国家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作业”这两种状况,雇主必须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加班报酬,不可以采用安排调休的方法来对员工的加班行为进行补偿。

春节假期持续七天,这个时长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法律规定必须放假的时间,另一个是允许个人休息的时间加班调休安排,春节开始的头三天是法律规定必须放假的日子,随后的四天则是个人可以选择休息的时间,这两类时间性质不一样,对应的薪资待遇也不相同,具体来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属于法定必须放假的日子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若在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劳动律师,需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倍报酬。对于随后的四天加班,公司可以选择提供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员工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倍加班费。电子厂的负责人能够决定员工调休事宜,不过按照规定,连续三天的法定假日加班必须给予三倍薪资报酬,同时,在安排加班工作之前,如果已经承诺会发放加班补助,就应当履行该义务。

二、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说明:企业若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征得工会及员工同意后,方可增加工作时长,通常情况下,每天最多只能延长一个钟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加班,需确保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那么每天最多可延长三个小时,但整个月累计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东莞劳动律师,这些状况包括:

出现天灾人祸、意外状况或者别的情由,危及员工性命安全跟财物安全,必须立刻处置的。

第二项,生产机械、运输通道、公共设施出现损坏,波及生产运作和民众权益,务必迅速进行修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企业施行加班计划必须与职员商议,毕竟加班会侵占工人的个人时间,唯有职员乐意配合,方可执行加班安排。倘若职员拒绝,机构不能强迫工作人员参与加班。

三、公司不给员工加班费,怎么办呢?

工作中,上司常常要求下属延长工作时间,本该给予经济补偿,却常常用调休来敷衍了事。缺乏法律常识的劳动者,可能默许了这种安排,却并未意识到这构成了违规行为。

企业规定职员必须工作额外时间,假如确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情形,职员确实需要加班,不过相应的加班报酬必须依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来核算,否则就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若雇主要素不给予超时劳动的补偿,雇员能够向本地的劳动监督机关提出控诉,也能够前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恳请进行劳动仲裁。倘若雇主要素依旧不支付超时劳动的报酬,劳动监督机关能够强制单位支付拖欠薪资的罚金。

法律规定企业让职员加班后的补偿方式存在差异。倘若在周末工作,既能给予额外报酬,也可以通过调换休息日来补偿。然而,对于工作日或节假日的加班情形,则必须依照标准发放加班报酬。这就是关于“加班是调休还是发钱”的详细说明,倘若你仍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专业东莞劳动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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