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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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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喜讯!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施行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在成都奋斗的朋友
不少人都会面临租房的情况
好消息来啦
国务院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
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住房出租、承租应符合相关规定
……
一起来看看
承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租赁房屋的运用,确保安全,不可破坏消防设备,不能私自移除或关闭灭火装置,也不得更改建筑承重构造,禁止随意架设水、电、煤气管道;
不可以随意更改出租的房屋的用途,也不得私自破坏室内的物件,更不能对房屋的整体构造进行变动东莞劳动律师,这些行为都需要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必须依照小区管理守则行事,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出规定程度排放废气物或发出声响,不得违反要求饲养宠物,不允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走廊,禁止从高处扔东西,也不得做出其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5??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图源:摄图网ID:
出租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计划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或其它能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询、确认计划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确认租客的证件,不能把房子租给不提供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房屋,不过如果得到房客许可,或者依照法律能够进入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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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出租的住房
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出租的房屋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室内装修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同时要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规范标准,保障居住者的安全。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道、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
出租单个住房单元时,允许居住的人数和每个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必须遵守由地级市或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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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应当使用实名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需要依照相关要求,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合同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存档。房产管理部门应该提升租赁合同备案的服务程度,并且不得向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3??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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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要约定好
数额、返还时间等内容
出租人收取押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押金的金额、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押金的情形等细节。如果租赁协议没有规定的情况,出租方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扣留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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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告知承租方,同时要给承租方预留出适当的迁出房屋时间。
出租方不可以运用暴力手段,也不得实施威胁行为,同时还不能借助任何非法途径,目的是迫使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让其搬离已租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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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租赁房屋持续使用满一定期限后,房东能依照相关条款获得政策上的帮助,租客也能根据相关条款获得应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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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
还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等内容
条例全文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条例,旨在明确住房租赁行为准则,保障租赁双方正当权利,巩固租赁关系,提升住房租赁市场优质化水平,加速构建租赁与购买并行的居住体系。
第二条 城镇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住宅出租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都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同时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并辅以政府调控。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承担全国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承担起各自辖区住房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省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根据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自在分管范围内,承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倡导住户把个人房产用于出租,帮助公司重新利用旧式工厂、商业办公场所、持有型商品房等用于租赁,通过多种途径扩充出租房供应量。
国家倡导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形成稳固的房屋租赁关系,促使租赁与购买住房在享有公共福利方面地位平等。
第六条 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务必依照法律规章,秉持对等、自主、公正、诚实理念,不可危及国家稳固,不能损害公共福祉和他方正当权益,也不得背离社会普遍规范与道德风尚。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宅必须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室内装修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规章和必须遵守的标准,不能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道、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间,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
出租单间允许居住的人数限制和每个人必须占用的最小面积,需要按照省市级政府制定的要求来执行。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须遵循相关法规,借助租赁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契约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存档。房产管理机构需提升租赁契约登记的服务效能,不得向租赁契约登记收取任何款项。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展示个人身份文件,以及出租房屋的房产权属文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询、确认出租房屋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借给不提供证件的团体或个人。
(三)不允许随意进入出租的住所,不过,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准许的情况下除外。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房屋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若非租赁房屋协议里事先商定的情形,出租方不得无理扣留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要确保租赁住房的安全与合理利用,不可以破坏消防设备,也不得私自拆卸或关闭它们,更不能更改房屋的主要支撑构造,同时禁止随意架设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可以随意更改46. 合同纠纷执行期限管理,室内设施也不得擅自拆装,房屋的整体构造同样不能随意变动,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要遵循小区管理条款,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标排放废气或者制造噪音,不得违反规定养宠物,不允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走廊,禁止从高处扔东西,也不能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出租人依照法律程序终止住房租赁协议时,需告知承租方,同时要为承租方迁出租赁住所预留适当时限。
出租者不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恐吓行为或者任何非法手段,强迫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搬离被租赁的房屋。
第十三条 租赁住宅若持续履行满特定时限,房东可依政策获得相应扶持,租客亦可按规章享有配套的基础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旨在鼓励发展具备市场运作能力与专业服务水准的住宅租赁公司。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机构,是运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或依法获得经营许可的他人房产,执行房屋出租服务的组织。这类机构需要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员工队伍和运营管理技能。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住宅出租业务的机构在完成合法注册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标注为“房屋租赁”。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从拿到营业许可开始,必须在三十天内,把开业的情况报告给当地县或者市以上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把租赁公司开业的详情公布给社会大众。
租赁公司需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自身的开业状况、服务要求以及相关准则等事项。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所公布的租赁房屋的位置、大小、费用等资料必须真实可信、没有错误、内容齐全,无论在哪个经营地点或网络平台发布,信息都要相同,展示的房屋照片必须和实际房屋相符,不能发布不真实或容易让人误解的房源资料劳动律师,也不得隐藏或拒绝透露准备出租的房屋的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公司必须建立租赁房屋的档案,真实记录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租赁信息核实等内部管理机制。
租赁公司不可以私下搜集、运用、处理、发送他人的隐私资料,也不可以私下交易、供给或公布他人的隐私资料。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需遵循相关规定,将自身运营的出租房屋资料以及变动情形,逐级递交给辖区县级及以上房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营利的住宅租赁公司,需要依照要求成立住宅租赁资金监控账户,并且要对外公布,同时利用这个账户处理住宅租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详细措施由国务院住建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单位来制定。
第二十条 个人若要转租自己名下住房并从事租赁业务,当其经营体量达到国家住建部与市场监管部等机构共同制定的标准时,就应遵循针对住房租赁公司的相关条例。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出租中介服务的机构,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配备足够的员工,并且具备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租赁中介单位需将员工信息报送给辖区县级及以上房产管理机关存档。中介从业人员不可在两家或更多租赁中介机构兼职。
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允许私自接受住房租赁中介任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之前,需要确认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资料、房产归属资料,亲自勘察房源,同委托人签署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撰写房屋状况说明。租赁中介服务协议和房屋状况说明要盖中介机构公章,并且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租赁中介组织要遵守第十五条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条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装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住房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为出租非居住用途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空间提供中介服务;这些空间不作为居住使用;
为不符合规定的单间出租提供中介服务,要求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租住面积不达标,但符合相关标准。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租赁中介公司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在公示价格之外擅自提高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告知的款项。
租赁双方若借助中介机构签署租赁协议,则由中介机构负责完成租赁协议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发布,涉及房屋租赁与中介服务的,相关合同的标准范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成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体系,周期性公布其管辖范围内各个区域、各类房屋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借助住房租赁管理平台实施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同时负责租赁房屋信息的维护整理,还要进行相关的统计与监测。该机构还必须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众多部门联手,建立起信息互通共享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和其它相关部门一起,强化对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迅速处置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委派机构来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的协助活动等具体事务。被房产管理机构委派执行任务的机构不允许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
上级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须强化对受托执行机构的管控,同时要为受托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住房租赁领域的相关组织,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设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有关的违规违法操作记入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档案,上传至全国性的信用信息交换系统,然后依据信用水平的高低,开展差异化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领域的相关团体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推动该行业持续稳定地进步。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过程里,若押金退还、房屋修缮、房屋清退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自行商议处理;若商议未果,能够依照法规寻求调解帮助、委托仲裁机构裁决,或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平台,需要确认租赁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资料,确保信息来源可靠。
网络平台运营者若知晓或理应清楚内容发布方存在提供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时,须依照法规执行删除相关资讯等必要行动,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并通报相关机构。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需依据规定,准确记录承租人及实际居住者资料,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若察觉违法行为,须立刻通报公安机构,相关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公安机构负责拟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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