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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哪些?执行完毕等方式介绍

时间:2025-08-28 23: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是什么?

一、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是什么?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不含实施财产保全指令、继续履行判决的案件,其余执行事务类案件的终结形式涵盖: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若由债务人主动完成,或经法院强制实施已彻底实现,抑或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完全履行劳动律师,即可以“履行完毕”作为案件终结方式。案件终结时需出具结束通知并送达相关方。若双方书面确认义务已履行,或经口头认可并记录在案,则无需出具结束通知。履行和解的文件需要归档,如果没有签署成文的和解文件,应该把口头协商的要点记下来,让相关方确认后,再归档保存。

二、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结案?

移交案件处理完毕后,以结清档案的形式完成终结东莞劳动律师,依据《关于审理案件登记、终结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若出现特定状况,便能够通过“结案终止”程序完成终结,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一致,且无其他争议事项,或者执行标的物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138. 劳动争议执行结案方式,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存在。

当事人主张地域管辖不妥,审核后确认其主张合理,会转交至具备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或者申请人选择终止执行程序,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第二点,异议被决定不成立,或者,非案件当事人虽然对执行的对象有实际权利,却不能阻碍执行过程。

若要取消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暂停对应当执行财产的处置,或者拒绝按照既定方案执行,又或者调整案件相关责任方,那么就意味着该异议已经获得认可。

对执行措施进行部分取消和调整,对部分内容不予实施,对当事人关系作出补充性更正,也就是说,反对意见中的内容得到了认可。

第五点规定不允许取消或调整已经进行的措施,即使有异议被确认,部分确认,也不可以取消或调整已经进行的措施。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审理执行争议时需拟定书面决定,并将其交给相关方。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指引,若执行争议允许以口头形式裁决,则必须在记录中载明此事。

日常生活中,人们或许对民事诉讼流程更为了解,一旦诉讼结束,便会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期间同样需要当事人参与配合,并且执行案件最终会有明确的终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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