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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格式条款、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消费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时间:2025-08-28 23: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相关格式条款的规范要求已经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涉及网络消费争议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

明确各方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法治聚焦)

核心阅读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司法领域面临一些新的状况和挑战。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旨在清晰界定各方义务、统一审判标准,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近些年,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民众日常消费的主要途径。根据相关资料,从2013年开始,国内多年稳居全球网络销售规模第一的位置。

网络购物争议案件里,时常出现一些新的状况和疑难问题,比如,商家单方面声明具有解释优先权或最终决定权的合同条款,其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已经开封的网购商品是否还能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直播销售产生矛盾时,购买者应当向哪个机构索取赔偿

针对这些情况,最高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为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责任379. 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界定了责任方的归属,规范了直播带货和外卖餐饮行业的民事责任,目的是依法维护数字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网络经济良好稳定发展,这一司法解释从三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

这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日常生活中,人们收到物品时通常不会仔细检查内容,也没有空闲去试用。然而,部分网上购物协议中的固定表述规定,一旦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就丧失了提出商品缺陷的权利。这类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应当怎样判断?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谈到,此类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司法解释已清晰指出,涉及“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际情况是,部分网络零售商凭借自身有利条件,设立有失公允且不合常理的标准化合同内容,以此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利,而“收货人确认收到货物便表示接受货物品质与事先商定相符”正是此类行为的表现之一。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不仅指出了“收货人确认收到商品就代表商品品质达标”这类在操作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允、不恰当的固定表述,还设立了补充条款,界定了哪些类型的固定表述必须依法判定为无效。

该解释还特别指出,若电商从业者设定的条款包含这些情形,司法机构须依法判定其作废:平台服务商本应承担的义务悉数转嫁给入驻商家;电商方面拥有独家诠释权或最终裁决权;阻碍或约束顾客依照法规进行投诉、检举、寻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法律诉讼的途径;以及任何其他损害顾客权益、减轻商家责任或加重顾客义务的不公允、非理性的条款。

网络消费市场迅猛扩张之际,伴随而来的是诸多不良现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或组织,从事虚假交易、伪造评价、人为提升热度等非法活动,他们蓄意捏造数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自由与选择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作。针对这一情况,相关法律解释清楚表明,电子商务从业者与第三方缔结的涉及伪造交易记录、制造点击数据、捏造顾客反馈等行为进行不实营销的协议,司法机构理应依法判定作废,以此促使市场参与方合法合规运作。

拆封就不能退货?

消费者查验后,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线下购物时,顾客能亲自感受商品,而线上购买则无法实现这种体验。因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设立了七天不适用理由退货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当消费者希望退货或要求赔偿时,部分商家常找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处理,这已成为网络交易中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相关法律解释采取了多种措施,对网购退换货困难、维权不便等情形作出规范。

法律文件规定,顾客若需确认商品状况而打开包装检查,商家不能以包装破损为由阻止顾客行使退货选择权,但前提是检查过程不能损害商品原样。网上购买时,商品常附带礼品或奖励,部分商品是顾客使用优惠凭证或累积点数兑换获得,也有以折扣价换购的。如果赠品、奖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怎么处理?

官方解释清楚表明,如果奖品、赠品、换购商品对购买者造成伤害,网络销售商同样需要负责赔偿,不能因为奖品、赠品是免费发放的,或者商品是参与换购活动的,就认为可以免除责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这样表示。

像“假货十倍赔偿”这类商家保证,网购者时常能碰到,此类保证常常左右买家的购买选择。若收货后察觉物品有假冒伪劣等侵害自身正当权益的情况东莞劳动律师,商家却不愿兑现承诺,该当如何是好?刘敏表示,司法解释清楚表明,当消费者要求平台内商家履行承诺进行赔偿时,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目的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直播购物遇虚假宣传?

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些年,网络直播卖货行业发展迅猛。如何让这个新领域平稳运行,同时维护好购买者的正当权益,是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对于网络直播带货,相关的法律解释用了四条内容来明确直播卖货平台的义务。

这四项规定涉及直播平台自身责任、无法提供主播真实身份时的预付赔偿、未审核食品经营资质的连带赔偿以及知情或应知违法行为的连带赔偿。郑学林指出,司法解释规定,若平台内工作人员在直播中虚假推销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内商家赔偿损失。

在非品牌自行直播的情况下,市场上普遍存在由其他机构设立直播间,专门执行直播销售活动,购买者通常无法识别真正的售卖方。对于这个情况,相关解释规定,直播平台管理者必须能够证明已经标示出自己不是销售方,并且标注了真正的销售方,而且这些标识需要足够清晰以便购买者能够识别。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购买者就有权利要求直播平台管理者承担商品售卖方的责任。

直播平台管理者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公示责任,并非完全不承担销售方的义务。依照相关解释,法庭需要全面考量交易表象、平台方与商家的协议内容、合作方式、交易环节以及购买者个人理解等要素,来判断法律上的关系和责任划分。

直播形式丰富,并且持续演变劳动律师,相关解释未做统一要求。在保障顾客了解情况和自由挑选的同时,相关解释借助灵活的条款,为具体处理和未来趋势保留余地,促使新兴行业人员合法运作。刘敏谈道。(记者 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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