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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停工留薪期提前返岗,公司发放报酬后还需发工资?鄂州中院给出答案

时间:2025-08-28 23: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通讯员 徐俊杰

职工因工受伤或得职业病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这段时期叫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如果职工提前回到工作岗位,公司虽然会支付工资,但仍需考虑是否继续发放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最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劳动纠纷,就此问题做出了裁决。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继续发放_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纠纷_20. 医疗期

鄂州中院

二零二二年三月,陈先生于工作时段受伤,其后由人社部门鉴定为工伤情形。伤后,陈先生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申请,该机构裁定停工留薪期限为两个月。陈先生依照此裁定休养两个月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那个时间点,陈先生已经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了评估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过审核,确定他的停工留薪期限为四个月份。

但是雇主仅根据初次认定的两个月支付了陈先生停工留薪期间的报酬,没有支付后来追加的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陈先生主张,他重新工作期间的报酬以及另外两个月的留职留薪期内的薪酬,应当全部支付给他。公司方面并不同意这个说法,陈先生因此将此事提交法院审理。

国家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文件第三十三项条款说明东莞劳动律师,劳动者若因工作发生意外或者患上职业相关疾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去接受相关医疗救治的,在保留工作岗位并接受治疗的这段时期内,其原本的薪资和各项福利保持不变,由工作所在的单位按月发放。

鄂州中院指出,除非劳动者清楚表达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否则不能随便取消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伤工资的法定责任。所以,法院同时维护了工伤职工的两项权利,企业需要同时发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保险补偿金,以及他们重新工作期间的薪水。

审判过程中,法官强调,设立停工留薪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遭遇工作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劳动律师,让他们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帮助与经济补助,确保职工在身体恢复阶段无需上班也能领取等同于正常工资的报酬,从而更有利于他们专心养病,平稳康复。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的报酬,是按照劳动者在受伤治疗阶段理应获得的社会保障福利发放的,并不是必须先提供工作才能领取。

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陈先生领取的是社保体系提供的无需工作就能获得报酬的福利,这项福利与他是否提供劳动没有关系。陈先生原本可以不工作就拿到工资和福利20. 医疗期,但他选择提前返岗后,却失去了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这对他是很不公平的。

经过审理,鄂州中院认定,陈先生在此期间继续从事了工作,并且雇主没有表示反对,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都应当得到维护,法院同意劳动者要求雇主支付额外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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