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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我国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全解析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目次
一、“时机论”解释规则
二、“语境论”解释规则
三、“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第一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最新态度
四、“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说明是专利法领域里最为繁难、最为深奥的议题,在专利授权与否的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说明更是错综复杂,看法不一,矛盾重重。我国在处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曾经历过多次的讨论和演变过程,期间先后出现过“时机论”的解释方法、“语境论”的解释方法、“最大合理解释”的指导原则以及“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方法,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才最终明确了行政案件审理中解释权利要求的具体标准。本文系统归纳了国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涉及的不同权利主张阐释原则,意图向业界提供部分认知与思考。
一、“时机论”解释规则
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的权利要求,一般按字面意思来理解,这种解释方法有特定的时间点,需要满足特定的情况,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意思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才会借助说明书和附图等资料来阐明其含义。
早些年,“时机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司空见惯。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曾就发明专利权无效问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诉讼,涉及郑亚俐与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该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中强调,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需遵循特定条件,即要求权利要求本身存在模糊性或无法形成唯一确定的理解,并且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这一观点已明确载入再审答辩书内。本行业对‘记忆装置’的见解很普遍,意思清晰,所以精工爱普生对‘记忆装置’的说明不符合说明场合的需要。
又比如,在涉及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行政争议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旨在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当权利要求表述模糊时,才能借助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阐明,但禁止对权利要求内容进行压缩,以免专利持有人获取不应得的权益。该专利权利要求项下所述为具备液晶显示驱动功能的微控制器,本行业人员对“控制器”这一表述不会产生混淆,因此无需借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作出说明,并且,该权利要求并未明确“控制器”与已知“控制器”的具体差异,参考文件二已公开了“液晶显示控制器”,所以原审法庭认定参考文件二中的“液晶显示控制器”等同于该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的“控制器”是恰当的这段判决理由明确采纳了权利要求解释“时机论”的观点。
二、“语境论”解释规则
“语境论”阐释规则,表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共同形成了权利要求的背景环境,在明确专利权利要求中术语或词语的意义时,需要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背景资料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在必要时也应当参照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辅助材料进行说明。
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墨盒案第二季”,阐述了“语境论”的立场,主张说明书所载内容即为权利要求所处的背景或关联信息,需参照说明书才能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基础,仅看权利要求书,不借助说明书及其附图,通常无法准确把握权利要求及其措辞的真意,这是不言自明的。解释权利要求,实质上就是明确其具体含义,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否则解释就无从谈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的说明需严谨控制时机,应以权利要求存在模糊性或未形成确定单一含义为条件,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文本说明的原理,也与权利要求说明的惯例相悖,不能认可。在审理该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驳回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权利要求说明“时机说”的主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纳幕尔杜邦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发生在2016年,该案判决非常清晰,阐述了“语境论”的立场。该判决主张:专利授权环节里,针对权利要求所含用语,需参照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材料,并参考所属技术范畴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材料,进行恰当阐释,明确其确切意义,且要遵循内部材料优先于外部材料的解释原则。按照特定规范进行说明,如果权利要求里的词汇在相关技术范畴内有惯常用法,并且文档对此有明确界定,假如这个界定非常明确,那么技术范畴内的人员可以理解这个界定所代表的特定意义,就应当依据文档中的这个界定来确定该词汇的含义;如果文档没有给出明确界定,或者界定不够清晰,导致技术范畴内的人员无法理解这个界定的具体所指,那么就应当采用相关技术范畴的惯常用法来解释这个词汇。倘若这个名词在其相关技术范畴内并无惯常指代,且在相关文档中未作明确界定,或者界定模糊不清的,便能够对该名词采取“最为宽泛的理解”,并判定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的依据支撑。此段裁决理由显然是“语境论”的体现。
先前部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判决书确实运用过“语境论”的阐释方法,然而彼时这一理论并未获得普遍认可,反而相对边缘。
三、“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第一案
在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行政争议中341. 专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阐述了“最大合理解释”的规则,并且明确指出:
专利授权确权流程里,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的目标是,清晰界定权利要求的内涵及其涵盖领域,从而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标准,或者其作用力怎样。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在阐述专利权利要求条款的内涵时,需要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说明书必须充分披露技术方案,权利要求需得到说明书印证,专利申请文件的调整不可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范围等法律规范。
一般情况下,专利授权确权流程里,对权利要求的说明运用最宽泛的合理诠释方法,就是参照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内容,同时考虑对说明书的认知,从而实施最宽泛的合理说明。说明书若未对权利要求用词的内涵进行特殊说明,一般应依据本行业技术人员在研读权利要求书、技术文档和图纸后,对该词汇所能产生的普遍理解,尽量不借助技术文档或审查记录对该词汇施加不恰当的约束,以便更明确地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标准及法律效力,进而推动申请人修正和优化专利申请材料,提升专利授予及确权工作的水准。
这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至少包含光电单元和光纤电流感应单元这两个部分,它们相互连接,但该条款没有提及“反射膜”这一特征,“反射膜”是作为附加特征出现在权利要求1的第十项从属权利要求里的。文件里没有把带“反射膜”的方案当作已有技术来介绍,也没有用“反射膜”这个特点来明确界定权利要求1中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文件相关部分只能证明本专利在对应于附属权利要求10的更详细优选版本里,使用了光纤头镀反射膜的方法,不代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具备这里说明的特定内涵。第14794号决定在确定权利要求1中“全光纤电流互感器”的含义时,应当结合其附属权利要求中的补充技术要素和说明书的相关说明,实施限制性阐释,该决定适用法律存在偏差,本院予以更正。
实际操作中,“首要恰当阐释”的准确意义常常难以领会。首先,最高审判机关指出,“一般应依照本行业一般人员在研读权利要求、技术文档及图纸后对相关表述的惯常理解来处理”。另方面,务必防止借助相关文件或档案,对特定概念施加不合理界定,以便更明确地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满足授权标准及法律效力,进而引导申请人优化专利申请材料,增强专利授权与确权水准。
这两点之间好像存在矛盾之处。从第一个角度来看,所谓“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在研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对该概念所能明白的通常意义”,指的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来明确权利要求之后的概念内涵,而说明书里的具体说明、暗含的约束以及发明的宗旨都对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作用。后者主张,应尽量不借助说明书或审查档案对术语施加不当限定,以便更明确地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及效力,进而推动申请人完善专利申请材料,提升专利授权确权水准,这要求尽量宽泛地解读权利要求,无需以说明书约束其含义,以此激励专利申请人调整权利要求,确保授权确权的质量。
由于前述两点说明存在矛盾之处,导致“最佳解释准则”在执行层面难以精确领会。许多裁决文书在界定权利范围时过于宽泛,而忽视了“合理阐释”的重要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最新态度
“最优化解释”理念面世后,广受好评,众多案件当事人开始请求对专利权利范围实施“最优化解释”。不过,最高审判机关近些年对该方法进行了全新说明,不再支持笼统的理解,而是更注重“合理阐释”。
在(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行政争议案里,XXX企业提出,依照最合理文义规则,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运算”需按本行业从业者通常认知来理解,就是从已知数值推算出未知数值,不该对其具体步骤加以限定。文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两者都采用计算三个参考回波信号的方法来获取校正参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
最高法院对此表明立场:专利权利要求1里“计算”的说明,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出发,而需考虑本行业专家在通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形成的认知。即便在运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阐释权利要求时,也必须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区间内,以“合理”作为解释的基点和终点。根据本专利的发明宗旨、具体描述以及相关图示,对于“计算”这一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可以明确,本专利中所提及的“计算”并非涵盖所有潜在的计算方法,而是具有明确而独特的定义。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最高法院对“最佳解释”准则进行了新的阐释,着重指出应以“妥当”说明为根本依据,同时参考专利创造意图、技术文档及图纸,对“运算”的内涵进行剖析,认定专利文献中提及的“运算”并非涵盖全部运算模式,而是具有专门指向。这一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应用依据,更加突出说明书的约束力,突显了专利发明宗旨的界定功能。在这种语境下,“最大合理解释”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大合理解释”。
最高法院重新阐释“最大合理解释”的内涵,可能源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宗旨,同最高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首次确立的“最大合理解释”准则存在差异。审理案件时,务必遵循最新的司法解释,不再采用传统意义上的“最大合理”解释方法。
四、“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
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表述进行说明,需依据说明书中所述的发明意图进行阐释,那些无法达成发明目标的技术部分,应该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畴中剔除出去。
对侵权案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符合发明目的”的解读,现在已是公认做法。不过,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是否要对权利要求做“符合发明目的”的解读,过去存在不少分歧,反对意见也相当普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一级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当众审理了两个关联同一项专利权归属的案件,一个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撤销的行政案件,编号是(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另一个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侵犯的民事案件,编号是(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
这两个案件有三点值得特别关注。
两个方案都关联着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
关于权利要求1中“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这一表述,实正公司认为应当理解为桥堆散热器安装位置的背面,也就是桥堆散热器全部在印板上的覆盖范围的背面;乐金公司则认为应当理解为散热器与印板相接位置的背面。实正公司还提出,本专利依靠温度累积效应来达成温度检测功能。
最高法对这两个案件里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合并进行了说明,并且在两个案件的判决书中提出了大致相同的看法。最高法表示:
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以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含义为依据,同时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里面的技术术语做出恰当的说明。具体来说,说明书里阐述的发明意图,在说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1里提到的“过温保护点位于桥堆散热器跟印板结合位置的非接触面”,这个表述应该理解为过温保护点是在散热器跟印板相接的表面的另一侧,解释理由如下:
从权利要求表述分析,权利要求提及“配合处”,明确指出桥堆散热器与印板之间存在特定结合点,而温度监控点设置于该结合点的另一面。实正公司提出“配合处”应解释为桥堆散热器全部覆盖印板的区域范围,这个范围远大于桥堆散热器与印板实际配合的精确位置,与权利要求原意不符。
其次,根据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结合附图2及文字描述,可以明确桥堆安装在散热器上,由这两部分构成的组合体即为专利中定义的桥堆散热器,该散热器与电路板相接,而桥堆本身不直接接触电路板,二者结合的位置,具体是指散热器与电路板为相互配合而形成的接触界面。
第三,从涉案专利的创造意图分析,该专利计划借助两条健全且稳定的热传导路线,同步对散热器和桥堆的温度加以调控。第二条完整且稳定的热传导路线要求,过温保护点的位置必须位于散热器与电路板的接触面反面,这样才能够可靠地获取散热器经电路板传导过来的热量,达成热敏元件过温探测精确的技术目标。如果不这样做,散热器的热量必须先传到电路板另一面,再从那里散布到温度过高防护位置,热量散布会造成能量损失,进而使得温度过高防护位置获取的热量数据失真,这样温度感应部件就无法精确进行过热监测,也就是说,无法形成第二条完整可靠的热量传递通道。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优选实施方式表明,过温保护点最好布置在接近螺钉固定位置的地方,这也说明将过温保护点设置在散热器和印板结合面的背面,才能确保形成一条完整且稳定的热传递通道。所以,过温保护点设置在散热器和印板接触面的背面东莞劳动律师,正是本发明为了解决其核心技术问题而着重保护的技术方案。
第四,根据实正公司作为权利方的说明,该公司在无效审查的口头审理环节明确表示“配合部位即为连接部位”,这有助于阐释本行业技术人员对于“配合部位”的一般认知。即便实正公司在无效审查过程中舍弃了某些技术方案,这些被舍弃的部分也不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涵盖在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之内。
根据前述判断,最高法院确认该专利要求一较之已有技术含有突破性创新,另外判定被告侵权方案不在该专利要求覆盖的范畴内。
这是最高法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里头头一回阐释“符合发明目的”,这件事影响深远。从那以后,最高法审理专利无效案件,全都依照“符合发明目的”的阐释来操作。
注释
依据最高法司法裁定文书(2010)知行号五十三之壹号,可资参考。
查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编号为(2014)高行(知)终字第1545号的行政判决书即可知晓相关情况。
依据最高法(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可资参考。
查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6)京行终5347号关于行政案件的最终裁决文书劳动律师,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4944号涉行政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
查阅最高法院在2014年作出的行提字第17号行政裁决文书即可知晓。
作者简介
刘庆辉,安杰世泽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庆辉博士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供职十年之久,审结了多达两千余宗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件,他深谙司法程序运作,洞悉法官审判模式,擅长运用高效诉讼策略与手法,助力委托人获取理想裁决结果。
刘庆辉博士经手了诸多在最高法及省市法院审理的重大、棘手、难解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纠纷案件,部分成果备受瞩目,比如五个案件入选了多个权威榜单,包括2020年公布的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和2022年公布的全国法院五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2年最高法公报案例,2022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以及2022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还有2019年和2021年《商法》杂志评出的卓越交易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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