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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广东一消费者获赔千元

时间:2025-07-0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逛超市时都渴望选购到新鲜、放心的食品。然而,若不幸购入了过期商品,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需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若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却依然销售劳动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广东有一位顾客仅用5.5元在超市购得一袋腐竹,结账后却意外发现这袋腐竹已过期一天。由于与商家协商未果东莞劳动律师,该顾客遂将超市告上法庭,索求1000元赔偿。近期,广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超市需向消费者支付1000元赔偿金。

2024年1月4日,王某在一家超市选购了一袋售价5.5元的鲜腐竹及若干其他食品。结账之后,王某意外地发现该鲜腐竹已经过期一天,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4/01/02”,而保质期截止到“24/01/03”。意识到这一问题后,王某与超市进行了沟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然而超市方面并未接受。王某于是选择了中山12345公众号作为投诉渠道。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情况确实如王某所述。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超市却依然拒绝进行赔偿。面对这一局面,王某不得不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提供的购物凭证及实物证据,充分证实了他与该超市间确有商品买卖合同之事实,同时,他所购买的鲜腐竹已过保质期。鉴于该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对库存商品及销售食品的定期检查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据此,法院判定该超市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指出,当消费者遭遇所购商品过期或质量不达标时,应保持理智,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确保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必须妥善保管食品本身,因为它是揭示食品问题存在的直接凭证;此外,购物凭证,比如购物小票,作为消费行为的证明,绝不可遗失;同时,相关照片或录像等视听材料对于佐证购买过程和食品状况也起到辅助作用,例如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购买地点等相关信息。

优先进行协商处理:请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与商家进行友好的沟通,尝试达成共识以解决争端。通常情况下,商家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会主动采取行动,这样做不仅能够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助于迅速化解矛盾。

投诉渠道丰富多样:若协商无果,不必慌张。您可选择拨打12345客服热线,亦或利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提交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与调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介入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商家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以防止类似纠纷和损失的发生。为此,需对库存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强化销售环节的监管。从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直至售后服务,应全面实施对过期食品风险的防控措施。特别是对于鲜腐竹、鲜海带等易腐生鲜产品,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需依照既定协议,全面执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在执行合同时未履行合同索赔,各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属性、既定目标和商业惯例,认真履行告知、协作、保密等职责。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还需注意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若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职责,或履行职责与合同约定不符,该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销售者需依照确保食品安全的标准来储存食品,并定期对库存中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已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应予以及时清除。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若生产或销售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十倍于食品价款的赔偿,或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则应按一千元计算。然而,对于那些标签或说明书上的小瑕疵,只要这些瑕疵不会影响食品的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则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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