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能否兼得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劳动者在遭受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关于他们是否能够同时获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司法领域引发了诸多讨论。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劳动者确实有可能同时获得这两种赔偿。
2023年7月8日,李某正式加入建筑劳务公司。同一天,该企业指派李某前往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地,担任泥瓦工大工的职务。
建筑劳务公司与李某达成书面劳务协议,规定日薪为400元,却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2024年1月28日,李某因工作需求需从工地返回住所取工具配件,在归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重伤东莞劳动律师,虽经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离世。
交警部门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事故责任完全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到了2024年4月26日,李某的工伤死亡情况被官方确认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专业律师,即通常所说的工伤死亡。随后,李某的配偶以及其法定继承人因交通事故责任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及机动车辆方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批准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李某的配偶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向赡养亲属发放抚恤金,此抚恤金需持续发放,直至被赡养者去世。然而,建筑劳务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保持一致。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表明,一旦劳动者遭受第三方侵害导致工伤,他们便能够同时获取侵权责任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若职工不幸因工离世,其亲属依法应获得丧葬补助金及其他相应的工伤保险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指出,若职工的工伤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职工或其亲属已对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将不予支持。然而,若第三方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则不在此限。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员工若因第三方因素遭受工伤,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除了第三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类争议实际上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是指因过失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其依据的是《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部分;而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的类别,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设立。两种法律关系各自对应不同的权利主张基础,它们之间并无矛盾。若劳动者在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同时符合工伤条件,那么他不仅可向侵权方索要民事赔偿,还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向社保机构或雇主提出工伤待遇的赔偿要求(但需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通常面临的一大挑战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当他们在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中工作时劳动律师,必须格外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若未及时这么做,一旦发生争议,工伤维权的道路将会异常艰难。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