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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病假概念全解析:限制用工自主权,平衡多方权益?

时间:2025-07-0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一、基本概念理解

医疗期系指员工因身体不适或非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暂停工作,进行疗养休息期间,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这一概念属于法律范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确立。主要目标在于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进行约束,以确保员工的就业权益得到维护,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以疾病为由解雇员工。

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休养治疗时,可依照既定流程向雇主提出休假申请,此即为病假。病假的管理机制旨在维护员工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健康权益,以及雇主在用人方面的自主权。具体来说,在员工接受医疗期间,雇主不得拒绝病假的批准,而应仅对员工提交的请假手续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例如,诊断书所建议的休息日与实际请假日是否相吻合)。

请病假并不意味着员工正处于医疗期,例如,若是因轻微感冒等短暂病症请假7天,有些单位尚未开始计算医疗期。若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他们必然是在休病假。即便医疗期已满,员工仍有权依据健康权向雇主提出病假申请,但雇主也有权根据医疗期已满的规定,拒绝批准。

医疗期针对的是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这一待遇需要与因工受伤后享受的“停工留薪”福利进行明确区分。

二、医疗期期限

1.一般医疗期时间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第三条内容,若企业职工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受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其医疗期限将依据其参与工作的总时长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长来确定,具体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员工,若在本单位服务时间少于五年,则赔偿期为三个月;若服务时间超过五年,则赔偿期延长至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员工,若在本单位服务时间不足五年,则补偿期为六个月;若服务五年至十年,则补偿期为九个月;若服务十年至十五年,则补偿期为十二个月;若服务十五年至二十年,则补偿期为十八个月;若服务年限超过二十年,则补偿期为二十四个月。

目前,多数省份包括吉林省在内,均按照既定规定执行医疗期限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特别制定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文号沪府发【2015】40号),其医疗期限的设定仅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来说,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其医疗期为3个月;每增加1年工作年限,医疗期相应增加1个月,但累积医疗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医疗期可以清零重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内容,医疗期为三个月者病假申请手续,其病休时间需在六个月内累计计算;若为六个月,则需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九个月医疗期的,需在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十二个月医疗期的,需在十八个月内累计;十八个月医疗期的,需在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而二十四个月医疗期的,则需在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的计算需从员工病休的第一天起算,并实行累积制。例如,若某员工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且其首次病休自2025年1月5日开始,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从1月5日起至7月5日止,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达到医疗期上限。若至7月5日病休天数不足三个月,则需重新对医疗期进行计算。医疗期采用循环计算机制,这和驾驶证的扣分制度有相似之处,也是部分员工频繁请病假的主要理由。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病假期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以及法定节日在内的所有休息时间都应予以计算。

3.特殊疾病医疗期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该通知的指导意见》(劳部发[236]号文件)中的规定,针对那些患有特定疾病(例如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的员工,若在24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康复,企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批准,对他们的医疗期限进行适度延长。

各地在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判定上,对于是否纳入工作年限这一因素存在差异。例如,北京、上海、江苏、吉林等地在决定医疗期时,不将工作年限作为考量因素东莞劳动律师,而是直接规定特殊疾病患者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而在山东、广东、河南、重庆等地,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期则需结合其工作年限来确定,不能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4.关于特殊疾病“精神病”的认定

劳部发布的第236号文件中提及的“精神病”一词,实际上是指那些较为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并不强制要求医院在诊断书中必须明确标注“精神病”这三个字。例如,重度焦虑症和重度抑郁症都被归类为精神疾病。

对于符合精神病特殊医疗期条件的人员劳动律师,员工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对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进行医学检查。

三、用人单位病假审核尺度

用人单位不宜强制要求员工前往特定医院进行复查,即便复查费用由单位承担,此举也可能触犯员工隐私权以及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收集病假相关资料时,必须严格依照合理和必需的原则行事,避免对员工个人信息的过度搜集,以防止侵犯员工隐私,同时确保不违背《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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