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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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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辞退?北京一公司被判违法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企业以出差为由派遣职员至异地任职,若职员拒绝接受外派任务,却遭公司解雇,此举是否构成违法?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雇主非法终止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是“出差”还是“外派”?
C女士自2017年起加入了一家机床企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担任人事专员一职,其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到了2023年2月,鉴于公司京外项目的人力资源招聘需求以及C女士在人力资源方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劳动律师,公司决定派遣她前往京外项目部执行出差任务。同时,公司还要求C女士完成北京总部工作的交接手续。
C女士提出她可以接受出差任务,但她无法长期驻扎在京外项目,并且她还询问了公司对于出差的具体时间限制。然而,公司并没有向她明确指出出差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也没有详细说明工作任务。C女士觉得公司实际上是在更改她的工作地点,因此她拒绝了这次出差。另一方面,某机床公司则认为C女士的行为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她没有遵守上级的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拒绝执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在2023年5月,该公司决定将C女士解雇。
在接到被解雇的通告后,C女士迅速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诉求某机床企业赔偿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得的补偿。经过审理东莞劳动律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定某机床企业需向C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然而,某机床企业对这一裁决结果持有异议,遂将案件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机床公司辩称,其安排员工出差是基于公司年度的整体经营战略,此举具有正当性,并非仅限于C女士一人。这些出差的计划最早从2023年3月6日之前开始,出差的具体时长并未设定,而是根据招聘任务的完成进度来决定。由于公司总部的人力资源专员仅C女士一人,因此只能指派她前往京外项目。C女士指出,自她加入公司以来,她的工作地点始终位于北京市,公司从未安排她外出公干,这实际上等同于公司悄悄更改了她的工作地点。
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就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证据。根据劳动合同,C女士的工作地点被规定为北京市,然而,某机床公司虽通知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却未明确告知其返回北京的具体时间。此外,C女士担任的人事专员职位并不要求频繁外出。因此,所谓的出差安排实际上是对C女士工作地点的调整。两地之间相隔甚远,C女士并未对工作地点的变动有具体打算,这次变动无疑会给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会导致生活成本的上升。
根据出差派遣通知的内容,可以了解到该机床公司具备网络远程办公的能力,且其京外项目部已聘请了专职的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招聘事宜。正如该公司所述,北京市总部的人力资源专员仅有C女士一人,派遣她前往京外项目部显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机床公司需向C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案的审判人员指出,工作场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工作场所与出差并不等同,工作场所指的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固定地点,它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持久性;相对而言,出差则是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它通常表现为非固定、临时以及短暂的特点。区分这两者的界限还与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属性相关,例如,若劳动者从事的是销售类的外勤工作,其经常需要出差,但这并不等同于雇主单方面调整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在本案中,通过考察劳动者自入职以来的工作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其职位并不属于常规的外勤岗位。某机床公司让劳动者前往京外项目执行所谓的“出差”,却并未对出差期间的薪酬待遇、差旅费用等关键信息进行明确说明,这实际上是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这种调整必须符合法律和合理性原则,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社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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