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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应用广泛,徐州铜山法院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

时间:2025-06-07 18: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33. 竞业限制纠纷_ 竞业限制协议案例 _

 竞业限制协议案例 __33. 竞业限制纠纷

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持续提升,竞业限制已成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策略,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日益普遍。尤其在互联网、新能源等领域,企业在选拔技术人员时,往往采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手段,以阻止员工离职后加入同类竞争企业,从而确保企业核心技术的领先地位。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该电气企业同刘某签署了《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内容规定,刘某在离职后的两年时间里不得加入任何与该电气企业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构。若刘某违反上述协议条款,将需承担赔偿违约金100万元的责任。2024年8月5日,刘某提交了离职申请。紧接着,在8月31日,他与公司正式终止了劳动合同。在同一天,他们还签署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刘某需继续执行之前达成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此外,电气公司承诺每月向刘某支付4500元的补偿金,直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今年二月,某电气公司揭露刘某违反了既定协议,在离职仅仅三个月之后,便跳槽至一家与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技术企业就职东莞劳动律师,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刘某继续执行竞业限制规定并赔偿违约金一百万元。刘某则反驳称,某电气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自行失效,因此他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均系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条款,因此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需依照协议内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某电气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与刘某的对话记录中明确承诺会继续执行该协议,并且从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该公司向刘某支付了五次补偿款。刘某未就解除协议事宜向某电气公司进行告知,且于2024年11月加入了与某电气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担任职务,其举动触犯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33. 竞业限制纠纷,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刘某的职位、从业时长、薪酬状况、对客户信息的了解程度以及其违约的具体情况、过失严重程度和非法获利数额等要素,基于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适度惩罚性和公正原则的考量,判定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并最终裁定刘某需继续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并向某电气公司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同时保障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被泄露。对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劳动律师,按月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协议,需依照协议规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雇主在依照协议规定主动支付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之后,劳动者理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执行,若不如此,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在本案中,该电气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补偿款项。然而,劳动者刘某在离职仅仅三个月之后,便转而加入了与原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竞业限制的协议条款,刘某理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铜山法院 戚厚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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