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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无见证人签名能否采信?什么是检查笔录?

时间:2025-06-07 18: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劳动律师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是不是不能采信

公安机关所编制的勘验与检查记录若缺乏见证人的签字确认,则其所述内容概不予采纳,此说法存在错误。

2、见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而不是必须签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勘验与检查的整个过程需形成详细笔录,并由参与勘验、检查的各方人员以及见证人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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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检查笔录

进行笔录检查,系指执法人员在查明受害者、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定特征、受伤状况或生理状况的过程中检查笔录,对其身体进行详细检查与观察,并据此形成的一份详实记录。此类笔录主要以文字形式呈现,同时亦可用拍照等辅助手段东莞劳动律师,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人身检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操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可指派或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协助办案人员执行任务。

勘验笔录和检查结论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证明材料,二者不可相互混淆。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异包括:

办案人员负责制作勘验和检查的记录,而鉴定意见则由办案机关指定的或者聘请的鉴定专家所编制。

勘验与检查的笔录详细记录了现场观察到的状况,而鉴定结论的核心内容则是对这些情况进行的科学分析和判断。

勘验和检查的笔录通常用于处理案件中的常规问题,而鉴定结果则专注于解决案件中的特定技术问题。

根据规定劳动律师,勘验和检查的结果需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及见证人签署或盖章。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见证人可以选择签名或盖章,并非必须签名。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裨益。如你有更多疑问,可点击下方按钮进行咨询,亦或前往华律网寻求东莞劳动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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