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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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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午休发病身亡引争议,工伤认定究竟咋算?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超龄的农民工在午休期间不幸突发疾病,尽管在接下来的48小时内全力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生命;而外卖配送员在脱离平台工作后,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并超速驾驶,不幸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不幸身亡……面对这些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工伤,或者将其视同工伤呢?
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工伤认定领域的若干典型行政案件。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例引人注目:一位60岁的韩某,在一家建筑工地的杂役岗位上工作。某天中午休息期间劳动律师,他突然感到身体极度不适,尽管经过紧急救治,最终仍因抢救无效而离世。韩某的遗孀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该部门随后做出了将此情况视为工伤的决定。
建设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坚持认为韩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从而缺乏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韩某是在午休期间发病,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此公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对韩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判定,尽管韩某并未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他是一名已过退休年龄却未进行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此外,午休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韩某在午休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尽管在48小时内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这一事件发生在他工作的时间和岗位上。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涉案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认可了人社部门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官指出,该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它并非用来排除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依据。当超龄劳动者重返职场时,他们需向雇主如实告知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信息。雇主应当迅速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加强用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同时也要确保为员工满足基本生理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从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平台经济迅猛扩张,催生了外卖配送员、快递小哥、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兴职业群体,他们对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刘某便是其中一位网约配送员。2024年5月的一个深夜,刘某在完成订单后准备回家,不幸在归途中遭遇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严重受伤,尽管经过紧急救治,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离世。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同时无视交通信号灯指示并超速行驶,因此被交管部门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刘某在案涉平台遭受事故伤害后,该平台对其提出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支付请求。人社局在审查后认定,刘某遭遇交通事故时,平台上的订单任务已告一段落,平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不符合执行订单任务的时间段,因此未予确认其职业伤害,并出具了不予确认的职业伤害结论书。刘某的父母对此结论表示不满,遂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结论书。
外卖骑手的在线状态是判断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的关键因素之一。法院指出工伤赔偿责任划分,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完成了订单任务并从平台上退出了,这表明平台无法再向他分配新的工作,因此不再对他进行工作上的管理,此时他并不处于工作状态。此外,由于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主要在刘某,因此人社局所作出的结论是有事实和法律支撑的。最终,法院判定对刘某父母的诉讼要求不予采纳东莞劳动律师,同时确认并维护了人社局所做出的不认定职业伤害的结论。
法院强调,劳动者长期未关注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问题,以及对工伤认定相关法规的不了解,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因素。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现象,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界定,且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倾向于规避赔偿责任,这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使工伤认定过程规范化、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法院提出,企业需严格执行用工管理标准、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此外,劳动者需遵循行业规范,努力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概率;对于新业态的劳动者来说,关注平台规章制度,确保自身职业伤害的救济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人日报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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