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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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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一劳动争议案审结 员工获商保赔付仍可索赔工伤赔偿?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近期,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员工在获取商业保险赔偿金的同时,依然具备向雇主索要工伤补偿的资格。
2018年1月,郑某加入了一家空调维修机构,担任空调维修岗位,并按月获得报酬,然而双方并未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到了2020年4月,该维修中心为郑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达到20万元。不幸的是,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执行维修任务时遭遇意外,不幸离世。
郑某与某空调维修中心的劳动关系认定引发争议,其亲属王某和郑小某遂向相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双方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某空调维修中心对该裁决结果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均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到了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郑某为工伤死亡。2021年12月,某保险公司同意发放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赔偿款,王某成功获得了这笔20万元的赔偿金。
2022年5月,王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东莞劳动律师,总计超过87万元。对此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表示不满,遂向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在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时劳动律师,扣除已由某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在庭审过程中,该空调维修机构提出,鉴于公司已为郑某购买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且某保险公司已就本案向郑某的亲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因此工伤赔偿责任划分,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工伤赔偿金额应当减去这20万元的赔偿金;然而,王某则主张,不能因为意外保险已经赔付了20万元而减少工伤赔偿的应得金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即便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也并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即便员工已经拿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他们依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工伤赔偿。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不应从其工伤赔偿中扣除。最终,法院裁决该空调维修中心需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总额达到8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该空调维修机构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维持了原判。截至目前,此案的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
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强制险种,它构成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据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手段规避或降低。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其性质属于企业提供的员工福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保障体系。这两种保险之间并不矛盾,也不存在互相替代或抵消的情况。因此,即便企业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仍需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员工在取得商业保险的赔偿之后,其依照法律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权利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要求,索要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具体到郑某的情况,即便其亲属已经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了赔偿,他们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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