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证据法学第二版:原则、规则与案例

时间:2024-12-13 20: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证据法理学:原则、规则与案例》(第二版)分为概述、证据与证明三部分。总论阐述了证据法的研究对象、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描述、品格证据、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传闻、特权、物证验证、文件原始性要求等关联性规则。证明解释了举证责任、推定、司法承认、自白的分配以及供述和证明标准。

《证据法理学:原则、规则的案例》(第二版)的特点是以证据的可采性为核心,以证据规则为指导,以规则背后的原则为基础,结合英美法学体系及我国相关领域的经典。案例完整生动地展现了证据规则的精妙奥秘,为律师提供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实现对证据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本期《证据法理学:原则与规则的案例》(第二版)刊登在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三节“证据规则的编纂”(第52-60页)。为方便阅读,脚注来自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

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_证据规则规定

单击上面的图片即可开始

《证据法理学:原则与规则的案例》(第二版)

易言友 撰稿

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国际标准书号:

关于作者

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规定_证据规则

易延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判例法研究会副会长。着有《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的适用》、《证据法理学:原则与规则的案例》、《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式》、《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程序》、《中国刑事诉讼与中国社会》、《证据制度与精神》、《沉默的自由》等著作,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在《中外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学研究》、《环球法学评论》、《政法》等刊物发表多篇文章发表论文50余篇,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发表理论论文数十篇。

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_证据规则规定

精彩的书摘录

证据规则的编纂

目录

一、证据规则编纂的历史背景

2. 证据规则编纂的成功范例:印度《证据法》

3. 英国证据规则的既定文化

4. 美国证据规则的编纂

(1) 尝试将证据规则编纂成法

(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

(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体系和内容

5. 中国证据规则的编纂

证据规则编纂的历史背景

法典编纂起源于19世纪初的法国。其目的是:一是统一全国法律体系;第二,简化法律,使其更容易适用;第三,通过编纂改革原有法律。从法国的情况来看,大革命之前,法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北方主要有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南方主要有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不成文法。

更糟糕的是,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有三种不同的规则来补充,一是封建法;二是封建法。另一个是教会法;第三是国王的法令。在这种情况下东莞劳动律师,法国率先开展了大革命后的编纂运动。在拿破仑的主持下,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巨大成功是对现实不满的自发结果,那么德国的编纂运动则更像是深思熟虑后采取的行动。德国除了法律规则分散、不统一之外,还存在民族不团结的问题。因此,1814年,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家蒂博发表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主张法国“以民法典为范本,制定德国民法典,以结束德国法典编纂运动虽然因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的反对而被推迟,但运动在2007年达到了高潮。 1896 年德国民法典诞生。

欧洲大陆法典化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然而,从1791年法国首次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到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实际上统一刑事法律规则、改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法典化的成果,而证据规则编纂的历史渊源恰好是大陆法系编纂运动的延伸。

证据规则编纂的成功范例:印度《证据法》

英国和美国的当代证据规则最为发达,但英国证据规则的编纂进展并不顺利。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普通法过于复杂、杂乱,在很大程度上给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带来了不便。因为它纯粹是不成文的,所以每条规则都包含在案例中,这就是所谓的先例原则。每条规则都是由先例制定的。成立后,法院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处理同样的情况。

但问题是每个案例很难做到完全相同。就像你在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叶子一样,你也找不到两个相同的案例。因此,边沁认为英国的法律如此混乱,必须将其编纂成法典,不留任何法官解释的余地??。目的是精简英国法律,使其简单易懂,减少普通民众对东莞劳工的了解。律师依赖性。为了实现自己的主张,他亲自写了两本书,一本是《司法程序原则》,另一本是《证据原则概述:有东莞劳动律师,也没有东莞劳动律师》。

同时,边沁认为证据规则也很混乱,因此他也在本书中详细阐述了他关于如何编纂证据规则的想法。受边沁观点的影响,英国国王威廉四世曾任命一个委员会来审查是否有必要编纂刑法。经过二十年的调查,英国法官认为英国法律没有任何不确定性,不需要编纂,并一致拒绝了编纂的努力。

其主要原因是任何编纂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对原有规则进行或多或少的修改。但英国法官相对保守。他们熟悉原来的规则,不愿意改变。因为当一个人熟悉了某件事后,他通常就不愿意去改变它。因此,英国尚未实现证据规则的法典化。

事实上,世界上第一个成文的证据规则是在印度。

1870-1871 年,斯蒂芬起草了印度《证据法》。该法案于 1872 年获得通过,成为正式的证据法典。 1873年斯蒂芬回到英国,再次尝试为英国起草证据法典,但这次尝试失败了。也就是说,印度证据法虽然是英国人起草的,但英国人自己却没有证据法典。

为什么?

一方面,欧洲大陆编纂法典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是需要结束不稳定的局势和法律的极端碎片化。不过,英国并不需要通过编纂运动来实现国家统一,因为英国已经通过王室建立了全国通行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英国的法律规则虽然杂乱,但其规则也是统一的,不需要编纂成文来统一规则的适用。所以编纂运动虽然在大陆法系,甚至后来在美国取得了成功,但在英国却没有成功,虽然斯蒂芬曾经想推动它,但最终却失败了。

英国证据规则的建立

英国虽然在证据规则编纂方面没有取得任何成就,但已经实现了高度的编纂。英国的许多部门法尚未编成法典,但有许多成文法对其进行规范。例如,证据规则的许多部分已相继颁布。

1845年,英国已有一部《证据法》,对证人证言和书证的某些方面进行了规范,但它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典; 1868年劳动律师,英国又制定了另一部《文件证据法》,专门规定了文件的可采性,此后又多次修订; 1896年,英国专门制定了《刑事证据法》,主要规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证据及其采信问题; 1868年,英国颁布了《民事证据法》,并于1895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至今仍然有效;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为警方收集证据提供了程序规则。对证据的采信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94年,英国颁布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 1999年,英国颁布了《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

这些成文法并不是完整的法典,因为这些法律仅规范了证据制度的某些具体方面。事实上,很多证据问题都分散到不同的成文法中进行规制。

但很明显,统一证据法的努力始于英国。边沁、塞耶、斯蒂芬等人对证据法的研究就是为了使证据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例如,1726年,吉尔伯特在他的论文中讨论了最佳证据规则,而1880年,斯蒂芬也想将证据规则与证据的相关性统一起来。这些人都想把证据法和其他部门法分开。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法学家的努力为证据规则的编纂奠定了基础。英国虽然没有采纳法学家的意见,但英国有独立的证据法法律教科书和法律著作,而且证据法教科书的历史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还要悠久。美国也是如此。

美国证据规则的编纂

(1) 尝试将证据规则编纂成法

在证据规则编纂领域,美国也做出了尝试。这次尝试主要有四个成果。首先,威格默在1909年还很年轻的时候就发表了他的《证据法典》。然而,《证据法典》由于细节过于僵化而没有被正式采用。

其次,1939年,美国法学会开始制定《示范证据法典》。摩根教授担任该规范起草的主席,维格默也参与其中。该法于1942年颁布。然而,由于该法典技术性太强,并且在许多方面采取了激进的改变,因此遭到了强烈反对,甚至包括参与其中的维格默教授。

第三,1953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证据法典》。许多学者建议联邦最高法院采用该法典,或者建议各州采用该法典,但真正采用的人并不多。

第四,1965年,加州议会通过了《加州证据法典》,这实际上是美国第一个由州制定的证据法典,也是正式生效的证据法典。因为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都有不同的法律。最初,《证据法典》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制定并颁布的。后来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加州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加州《证据法典》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进而参考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因此,代码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生成的关系。

可见,大陆法系编纂运动在美国影响很大。美国《示范证据法典》、《示范刑法典》、《统一商法典》均受到大陆法系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和启发,朝着法典化方向发展和统一。

(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编纂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艾尔·沃伦成立特别委员会,任命耶鲁大学杰出教授詹姆斯·摩尔担任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是否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证据编码进行研究。一年后,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详细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全美范围内采用统一的联邦证据规则既必要又可行。所以这个阶段相当于一个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是调查报告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后。 1965年,最高法院宣布成立由法官和学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联邦证据规则》。经过几年的准备,咨询委员会于1969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后,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批准了该草案,并将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进一步修改,最高法院于1972年批准了这些规则,并授权首席大法官将其提交国会。

但国会并没有通过,因为这个草案对特权规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而且有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普通法的规则,特别是公共特权,也称为政府特权。豁免权赋予总统巨大的权力,让他可以以政府豁免权为由拒绝披露很多信息。当《联邦证据规则》提交国会时,水门事件正处于发酵、扩大和爆发的过程中。此时,民众对总统和政府官员的不信任达到了顶峰。因此,证据规则规定了如此多的特权,这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国会的激烈争论。这就是它从未通过的根本原因。

于是在1974年,议会删除了几乎所有有关特权的内容,代之以议会制定的关于特权的一般规定。在此前提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得以通过。 1974年10月,美国总统福特签署该法案,1975年1月由国会作为成文法颁布,同年7月1日生效。

(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体系和内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条款安排与我国法典的安排不同。我国的法规一般采用章、章、节、条、款、项的形式组织。不同章节的文章是从头到尾排列的,即从第一篇到最后一篇。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安排有点类似于酒店房间号码。例如,一楼从101开始编号,一直到128或138,然后到二楼从201??重新编号到208或238。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共有11条。每条规定一个基本方面。下面细分了几个规则,规则下又分了几个项目。下面的每条规则都使用商品的序列号作为其序列号的第一位数字。在此基础上,每条规则都单独编号。例如,第一条共有6条规则,条文编号为101至106条;第三条只有一条规则,条文仅有301条;第四条共15条规则,条文编号为401条??至415条,依此类推。

证据规则_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规定

易教授点评

TA 说:

评论2.02 |美国在编纂证据规则方面取得的成就

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是一部高度形式化和理性的法规。合理化和形式化都旨在实现法律规则适用的可预测性。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规则必须明确。如果规则不明确,那么其应用就不可预测;如果它们不可预测,那些受规则约束的人将别无选择。通过预测规则的应用来合理地组织你的生活。因此,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就是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形式合理化是法律发展的最高阶段。韦伯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天启法和早期民法为代表的形式法和非理性法。它的特点是采用与理性不同的方法,如神谕、神判、考验、决斗等直觉形式主义,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的标准。这种法律具有一定的程式化特征,但其结果却难以预料。

第二阶段是实体法、非理性法。实质性和非理性是什么意思?该法则的应用既不是程式化的,也不是可预测的。它以传统法、家庭财产法、宗教政治法为典型。其特点是以具体的、符合伦理的评价作为判断的标准。例如,中国古代的“议而不刑”制度,是指事情发生后,再讨论惩罚的方法。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大约为零。

第三阶段是以自然法为代表的实体法、理性法。总体而言,它符合人们普遍的正义观,但缺乏程式化特征,没有达到制度的完备性。这只是一些抽象的原理。

第四阶段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化,出现在资本主义阶段。此时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备,具有程式化特征,其适用具有很强的可预测性。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最后阶段必定是形式合理化。

从法律形式合理化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可以说是一个光辉的典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码的完整性。如上所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虽然只有11条,但只要是普通法中存在的,除了上述被国会删除的特权外,基本上都是有规定的。二是法律的统一性。事实证明,每个州的证据规则都不同。 《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已有40多个州参考《联邦证据规则》采用或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

据说,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之前,当一名东莞劳动律师走进法庭,通过抽签确定案件的主审法官时,他就知道自己的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是由法官自己掌握的一系列规则。规则;他还知道,如果另一位法官审理他的案件,则将适用一套不同的规则;在许多法域,可以说有多少法官就有多少套证据规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联邦法院针对上述问题至少可以获得一项明确的适用规则。

法律的完备性还必须体现在规则的复杂性上。只有规则变得复杂,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则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原则与例外的结构上,原则就是原则,例外就是例外,例外中还有例外。

以道听途说为例。一般情况下,道听途说是不予采信的。然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了传闻证据的定义和传闻证据的豁免。后者意味着,根据普通法,该证人陈述属于道听途说。不过,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不将这一说法视为道听途说,因此可以采信。也就是说,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因为它是传闻证据例外或传闻证据豁免。

既然传闻例外是可以接受的,例外的例外是不可以接受的,而例外的例外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传闻的例外之一是公共记录,它是可以采信的,因为公共当局所做的记录可能存在无意的错误,但故意伪造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记录的可靠性是保证公共记录作为传闻例外的可采性。

但公共记录中的警方记录属于例外情况,但不予采信。这是因为,尽管公共当局一般没有造假动机,但刑事诉讼中警察造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公共记录中的警方记录不具备传闻可采的可靠性保证。然而,警察记录中的识别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尽管警方在侦查案件时仍有可能做出虚假记录,以伤害被告人,但他在身份问题上并无作假动机,因此有可能成为例外中的例外。采用自然。

因此,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复杂,但也正是因为它的复杂性,才能够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否则,就是“一刀切”。 “一刀切”意味着简单化。简单化很容易导致某些案件无法伸张正义、无法发现真相。只有将社会生活尽可能细分,进一步类型化,才有可能在不同案件中实现正义。在社会生活中,遵循不同的法律来促进法庭的真正发现。

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复杂性并不影响其适用性。它既完整又复杂,同时又适用、可操作。这种适用性不仅可以从规则的内容上看出,还可以从规则的形式上看出。其长度大致相当于一本30页左右的小册子,查找起来非常方便。

关于原则的一致性,许多证据法学者试图用一种原则来统辖所有的证据规则,如最佳证据原则、陪审团不信任原则、真实发现原则、司法合法性原则等。无论是哪一条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英美证据法的哲学本质,其核心是继承了英美证据法一贯的理性传统。

从吉尔伯特到斯蒂芬和边沁,从塞耶和威格默到克罗斯和麦考密克,审判的性质和目的、对过去事件的认识和信念、法庭情境中的推理争议问题等,始终坚持着这一理性传统。由于传统和积累,一门学科的知识内容也很大,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增加知识内容变得越来越困难。

有人在证据法教科书上首次提出了最佳证据原则,新鲜而有创意,堪称首创。在威格默的时代,他无法提出最佳证据原则来管辖证据法,因此他收集了先驱们所编撰的一切,包括尚未编撰的特殊法律案例,并将其编成十卷本。证据法。所以,他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是证据法领域的大师。从他所处的时代来看,无论是向前一百年还是向后一百年,他都是最有影响力的证据法学者。

当我们谈论美国证据法的历史渊源时,当然不能不提到吉尔伯特。证据法的历史渊源对他来说肯定是不可或缺的。然后是斯蒂芬、塞耶,然后是威格默,他的影响力比摩根大得多。美国也有学术上相互批评的传统。不过,摩根也非常欣赏威格默的十卷证据法,并公开表达了对他的钦佩之情。尽管两位学者之间存在矛盾,摩根仍然认可对方的成就。

有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法律教育变得相对简单。因为它为证据法学的学生指明了一条简洁的路径。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规则是什么,不像普通法需要大量阅读和分析来抽象法律原则。普通法就像一片汪洋,看不到边际;也像一个迷宫,你兴致勃勃地出发了,但走到一半却精疲力竭,发现找不到出口。

但代码不同。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典化是直接掌握规则最简单的方法。如果任何人,包括外行,想要找到规则,代码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当然,作为一个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他可能会很片面,他找到的法律可能并不意味着他认为的意思,但他至少可以弄清楚规则是什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无疑为每一位进入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简明的指导。

中国证据规则的编纂

本章的最后一个问题是: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证据规则?如果是这样,如何将其编入法典?

2001年,我国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证据规则,其中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证据补强的规则等内容。程序事项。其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还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一些程序事项。 2010年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像是英美证据规则。本条例不存在程序事项。

但无论怎样,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格局是,民事诉讼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诉讼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有《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办理死刑案件”。因此,我国的证据规则并不统一,也存在重复的情况,比如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很多规定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

本书从必要性角度认为,基于约束法官心理证据、统一法律实施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证据编码。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无法预测事实仲裁者是否会认真听取一份证据,法官在做出裁决时是否会考虑当事人及其东莞劳动律师提出的证据。可以相信,统一证据编码的制定和颁布后,这种规则不一致、法律适用不可预测的状况将得到极大改善。

从内容上看,本书主张以受理为主,不规定其他内容,如证据交换、证据发现、举证期限等,这些都是程序规范,应由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分别。一些学者还将证明责任归结为证据法的内容。

本书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同时,举证责任往往体现为实体法规范。民法典自然包含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尽管在教授证据法时,通常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作为一项法律法规,证据法不能详尽地列举举证责任。因此,最好不要规定它。如上所述,当斯蒂芬开始主持印度证据法的制定时,他没有规定证据法规中的举证责任。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一个方面,即司法承认和推定。

此外,无需规定证据守则中非法证据的排他性规则,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在宪法权利的“大树”上盛开的“花”,它与“不可分割”是不可分割的。宪法权利的大树。 ,一旦涉及宪法权利的“大树”,它将进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领域。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仅以一句话规定。

因此,如果您想制定证据代码,请不要认为只要与证据相关,它就属于证据法的内容。证据法仅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证明力量;另一个是可接受的。如今,取消了证明武力的法律证据规则,唯一的剩下的是可接受的。因此,《证据法》的制定应作为基本内容,除了可接受性以外的规则基本上应被忽略。

从立法形式的角度来看,本书有利于统一而不是分散的立法模型。换句话说,最好制定统一和独立的证据代码。

首先,从应用程序范围的角度来看,如果将代码规范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可接受性,则规定的对象是均匀适用的。对于某些仅适用于特定诉讼的规则,必须单独规定它们。能。

其次,统一和独立的法规有利于实现法律简单性和确定性。因为在不同的程序代码中散射规定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代码为相同内容提供不同的规定,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律的权威并给法律研究带来不便。

最后,从功能性的角度来看,证据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法官的精神证词。为了促进真正的发现和司法公平性,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其运作的原则都没有差异。因此,绝对无需单独指定它们。

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_证据规则规定

本书内容

第1部分一般简介

第一章 简介

第2章证据系统的历史演变

第3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证据

第4章相关性

第5章角色证据

第6章证人证词和盘问

第7章评估意见

第8章谣言

第9章特权

第10章物理证据

第三部分证书

第11章举证责任

第12章推定

第13章司法认知

第14章自我认可和认罪

第15章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53条_证据规则规定_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_证据规则规定_证据规则53条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