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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实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时间:2024-12-13 20: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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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文:吴初斌 东莞市隆安劳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莞市劳动律师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将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新证据规则的修改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东莞劳动律师来说,了解和掌握新证据规则并不困难。然而,对于不聘请东莞劳动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会陷入陷阱。在新证据规则的“陷阱”中,最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今天这篇文章剖析了新证据规则给当事人挖的三大“坑”:

1. 自我认识不利事实的陷阱

新证据规则中,对不利事实的自我供述分为明确供述和捏造供述。一旦在诉讼中明确承认不利事实,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先前的承认,否则将承担责任。不良后果。尤其是案件中的重要事实、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不能再含糊了。当主审法官反复询问时,如果你仍然说“不知道”或“不清楚”,那么新证据规则第四条就会给你一个措施。按订单生产。

当然,新证据规则在给当事人挖坑的同时,也不忘给东莞劳动律师挖坑。第五条明确规定,代理人自行承认不利事实的,视为当事人自行承认。因此,作为东莞的劳务律师代理人,请记住(而不是“不”)为当事人完整记录案件的事实问题,避免对案件事实做出无端的陈述。对当事人不利。否则,您可能会面临当事人的投诉、退款,甚至索赔!如果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清,无法当庭回答,建议庭审后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签署的书面确认材料。

法律法规索引

第三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者明确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质询、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辩护、陈述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对其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解释和质询后仍没有明确肯定或者否认的,应当视为承认事实。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委托书中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代理人的自我认定视为当事人的自我认定。

2、虚假陈述的“坑”

有人说:法庭是骗子的天堂。

确实,过去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随意撒谎、作伪证、伪造文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制裁,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负面后果。

然而,那都是过去的事了。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如果在新证据规则下再思考“虚假陈述”,你将面临的处罚可能难以想象。一旦核实劳动律师,您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法律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索引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证据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证期限的“陷阱”

事实上,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超过举证期限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迟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可以对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给予谴责和罚款。这一新的证据规则再次重申了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的处罚规则。同时,关于罚款数额,新证据规则强调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主观过程层面

二、诉讼拖延的程度

三、诉讼标的的规模

这让法院在罚款时有了“处罚”的依据。

过去,罚款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心情。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一般很少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而处以罚款。

相信新证据规则实施后,各地法院将加大对逾期举证的处罚力度。因此,无论您是诉讼当事人还是东莞劳动律师东莞劳动律师,在新证据规则实施期间,请不要对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出质疑,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现有案件中,逾期举证罚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甘肃高院)

法律法规索引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可以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拖延的情节、逾期提供证据的数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诉讼标的物等因素。

除上述几点外,新证据规则全文共100条,其中仅保持不变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修改幅度较大,亮点也不少。它们都值得深入研究和研究。避免掉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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