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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次退查到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

时间:2024-12-13 20: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从第二次回国侦查、追加单位犯罪到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牢记卢某单位和个人被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年11月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是潍坊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经第二次补充侦查,仍追加单位犯罪,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单位或者自然人不起诉。东莞劳动律师于凯及其助理于兆彦在代理过程中立即投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东莞劳动律师的“第一时间”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简介

卢某某系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弄虚作假,于2017年8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起诉意见中指控卢某某有两项犯罪事实:一、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际控制、经营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称,为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潍坊X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增值税的情况下,缴纳了票面金额7%至7.8%的开票费。与其实际控制人潍坊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真实货物交易 经营者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及税金合计0.1元,税额0.15元;其次,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利用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并让段某某实际控制潍坊C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工贸有限公司。潍坊27元。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共收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01张,价税合计0.01元,税额0.42元。

2017年9月28日,该案移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被退回补充调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返回检察院后,检察院追加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单位犯罪。

2018年11月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不符合起诉条件。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背景介绍

第一,该案是潍坊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2018年5月15日上午,潍坊市公安局召开打击预防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打击经济犯罪总体情况,并公布了潍坊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段某某涉及其中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2亿元的案件,涉及至少27人。公安机关认为,吕某在本案中的立场是涉嫌允许段某公司为他虚假出具投入物。涉嫌虚假申报金额约640万元。

其次,卢某某是第二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

本案涉案人员分两批移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段等人属于第一批东莞劳动律师,陆等六人属于第二批。其中,卢某在第二批6人中排名第二,排名较高,情况较为严重。

第三,检察院两次退回案件补充侦查后,仍追加单位犯罪。

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移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度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追加了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有限公司,属于单位犯罪。

四、由于案件复杂,本案曾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退回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东莞劳动律师的作用:

关键是要抓住“第一次”

首先,委托人立即找到东莞劳动律师于凯单位犯罪,于凯东莞劳动律师及其助理于兆彦立即陪同委托人自首!

吕某某得知“同案被告”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立即找到东莞市劳动律师于凯进行咨询。东莞劳动律师余凯接受咨询后,对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后,立即陪同卢某某到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并获取了委托人的法定量刑情节。提前投降。

其次,东莞劳动律师于凯立即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2017年8月11日,陪同委托人自首的当天,东莞劳动律师余凯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解释吕某不构成社会危害性,并承诺随时在场。 ,遵守法律规定。在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于投案当天成功为吕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是本案成功的第一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和被关押在看守所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本案当事人在被拘留第一天就被取保候审,没有面临牢狱之灾。这对于他的一生来说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有利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取保候审后,东莞劳动律师于凯没有放松警惕,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案人员多次沟通。

第三,东莞劳动律师余凯立即分析单位犯罪构成,成功杜绝单位犯罪!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莞劳动律师于凯及其助理于兆彦立即前往审查案件。审查完案件后,他们立即整理案件思路。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竟想追加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并于6月要求卢某某提交单位犯罪相关手续。 2018 年 27 日。

根据案卷材料分析,东莞市劳动律师于凯从不构成企业犯罪的角度对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犯罪进行了辩护。或该公司的犯罪行为被确定不予起诉。提出,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0.15元。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已于2017年7月12日转出进项税额91653.98元,该税额应从涉嫌虚开的总额中扣除。经扣除,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46590.17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罪量刑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标准》(发〔2018〕226号)8月起施行2018年12月22日(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始金额数额为5万元,不构成单位犯罪。

为了防止抵扣转出税款的观点不被接受,东莞劳动律师余凯还从酌情不起诉的角度为单位犯罪行为进行了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大税额起点和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50万元,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0.15元,刚刚达到量刑起征点。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税额较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7月12日,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主动将大部分虚开的税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并扣除后涉嫌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590.17元,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也比较小。另一方面,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免予处罚。根据公安机关的破案流程,可以确认,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吕某某系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代表人、控制人,其退保视为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保。

东莞劳动律师于凯多次与负责上述意见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官接受了东莞劳动律师于凯的观点。东莞劳动律师余凯成功帮助当事人杜绝了职务犯罪。

四、东莞市劳动律师余凯及时、详细地审查了案件情况,并立即与主管检察官沟通,提示吕某以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对于卢某某涉嫌为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东莞劳动律师于凯最初有两种辩护想法。一、是否可以减少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但经审查分析,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张,基本有证据支持。总量不能减少,这种防御思路就行不通。其次,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减少吕某某涉嫌虚假开具的金额。经过分析,也许可以。

卢某某被认定为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清单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增税款的计算依据主要来自《吕某某潍坊、兴杰莱进项发票统计(2015.10-2017.4)》(刑侦卷宗补充侦查卷5第61-62页)。本表来源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高某某提供的《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录入明细》(第1页)以《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30》5)统计。该表共92份,注明“陆XX”或“LV”。高某某是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他提供的表格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只能认定这部分虚报税款是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虚报的金额,但无法认定是否是卢某某虚报的M机电有限公司的税额,不排除高某某有嫌疑。存在虚假纳税的可能性;而高某某主动补缴税款127万元,其中可能属于吕某某涉嫌虚缴税款的金额,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明细中,几乎没有关于卢某某的交易细节。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工行交易明细中(刑侦卷宗补充侦查卷第9卷第199-212页)中,仅有1项与鲁某某(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相关。有限公司转让给卢某某,并附有3万元收购款),除此之外,没有与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吕某某;潍坊H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九卷(第132-198页)中,仅有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和潍坊X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段某与高某之间,无与鲁某相关的交易记录;潍坊C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工贸有限公司、潍坊X贸易有限公司、潍坊H贸易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明细,输出明细中,共向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07份(其中21份为潍坊C贸易有限公司开具,13份为潍坊H贸易有限公司开具)。 ,有限公司出具,青岛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1份,潍坊X贸易有限公司出具72份)。起诉意见书内容显示,四家公司向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中劳动律师,有92张属于卢某某的,这与常理不符。

段某还供述,高某联系青岛M机电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莞市劳动律师余凯在对上述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最终决定向检察院申请对青岛S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某涉嫌虚开专项增值案作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税务发票。

该案不起诉决定书还发布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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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的结果与多种原因密切相关。该案的成功,是当事人、辩护的东莞劳动律师以及公安、司法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

卢某某立即向东莞劳动律师余凯寻求咨询,迈出了防范犯罪风险的第一步;

东莞劳动律师于凯及助理于兆彦及时陪同委托人自首,当天办理取保候审,及时与检察院沟通,等待适当时机解决证据不足、不清的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事实。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无法重新侦查后,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起诉。这就杜绝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是案件辩护的关键一步;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充分保障东莞劳动律师的权利,尊重并认真听取东莞劳动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果断决定不起诉。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体现了法治理念。

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后,及时咨询刑事东莞劳动律师是明智之举;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之前提前咨询刑事东莞劳动律师,提前降低风险。只有未雨绸缪,未雨绸缪,才能真正远离牢狱之灾!

东莞劳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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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凯,东莞劳动律师,现任北京大成(青岛)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组长,北京大成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事委员会主任,以及单位犯罪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2013年起受聘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受邀赴美国阿克伦大学访问学者。 1994年至2003年在公安机关经侦、法制部门工作。 2004年起在东莞担任执业劳动律师。

★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民事跨案代理。与人合着并出版了《实用刑法分析百科全书》和《实用刑事诉讼法分析百科全书》。

★执业理念:忠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信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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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兆彦,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成(青岛)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东莞劳动律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和技术。

审稿人: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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