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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公平合理原则及劳动者

时间:2024-12-13 2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二)年终奖金分配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对年终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提出主张: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决定不发放年终奖的,应当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证据,如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未履行年终奖等理由等。绩效达标、用人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年终奖金的分配通常采取以下形式。

(一)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履行考核的,仍应支付年终奖金

规定或规定按照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的,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参加考核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考核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年终奖金按照往年考核结果计算。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中育2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法院认定商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其次,商场的工作考核和激励办法规定了年终奖金的发放和标准。该商场曾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向王某斌发放年终奖金,现商场已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导致王某斌无法参加年终考核。这个责任应该由商场承担。王某斌2013年年终奖金额计算其2014年1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应享年终奖,年终奖金额为3717.21元。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未盈利为由不支付年终奖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用人单位可以同意或者规定,当年没有盈亏的,不向职工发放年终奖金。发生纠纷时,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损失且不发放年终奖,必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当年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但如果员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公布了当年的盈利状况,法院很可能会接受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支持支付年终奖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中记载,某公司净利润为-.77元,但某公司公布的2012年净利润为-.77元。某公司声称,由于审核标准不同,结果有所不同。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某公司未能对两次完全相反的审计结果提供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接受了不利的审计结果,并认定其2012年实现盈利。某公司声称2012年亏损严重,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不予受理。

(三)约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即使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仍可能需要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如果约定或规定年中加入、年中离职不发放年终奖,法院基于“协议优先”的原则,通常不会支持员工索取年终奖。年终奖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院民事判决第3号(民)中育761号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工资福利分配方式和分配方式。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根据某公司规章制度,卢某梅因年底前辞职,且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法院对卢某梅当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结束奖金。然而,司法审判中却存在另一种观点。即使合同或规定规定年中加入、年中辞职不发放年终奖,在员工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年度年终奖金按比例发放给员工。事实上,如果年终奖的发放只与出勤时间相关,那么按照出勤时间的比例折算发放更为公平合理。

(四)因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不发放年终奖金。规章制度应当民主公开。

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通常在劳动合同或规章中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是否规定了年终奖金和年终奖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通常很容易确定,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采用却有其特殊性。本质上,在争论是否依据规章制度发放年终奖金时,首先应该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开或者告知。因此,如果声称以规章制度作为年终奖金的发放依据,首先应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相关职工公示或告知,否则将不得作为付款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装饰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没有证据证明:它们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或者告知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不能作为决定发放张某年终绩效奖金的依据。

(五)约定的年终奖金发放条件合法有效

虽然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可以事先约定或约定,但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年终奖金的支付年终奖争议,某公司与周某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金。计算方法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某公司认为劳动律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并在计算奖金前提取法定公积金。周某明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整体亏损,故周某明不应再领取年终奖金。 。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涉及股东利润分配问题。本案的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两者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年终奖是否发放一般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就此达成一致或者规章制度是否有此类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金支付条件、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金,也不得以未事先同意或者约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对年终奖金有多种协议或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很好地遵循协议优先和公平合理两个原则,就能够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东莞劳动律师,也能起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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