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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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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离职经济补偿金:N、N+1、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由于员工辞职原因不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也不同。
这也导致了N、N+1、2N等专有名词的出现劳动律师,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它们的区别以及接收它们的场景。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1.N、N+1、2N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N”是指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职工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可以理解为:N代表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是薪酬和报酬的基础。
“N+1”是指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2N”是指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2。
其他形式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存在。为了尽快与员工达成辞职协议,一些企业会提出其他补偿条件。
2、什么情况需要付费?
N、N+1、2N、2N+1?
1、支付N的情况
(一)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同意后30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进步;
3、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
(二)单位经济性裁员
(三)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因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2、支付N+1的情况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东莞劳动律师,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3、支付2N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下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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