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案例>>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解析:劳动合同与

时间:2024-12-13 2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如今,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加班已经成为上班族的家常便饭。然而,很多人领取月工资却不知道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对于这个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为基准”。但现实中常常存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情况。这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呢?

下面的案例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加班工资低于工资标准,应由员工自行选择

邱婷婷加入公司时,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如果公司需要安排她加班,则以30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两个月后,即2017年11月,邱婷婷大量加班,觉得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加??班工资计算太吃亏,于是她要求公司计算每月6000元的工资。但该公司以事先预约为由拒绝了。

【评论】

邱婷婷有权选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特别是当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工资标准时,应按照约定执行,因为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约定的计算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因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低于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计算,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要求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以实际支付为准。

虽然钟丽玉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月工资为4500元,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公司实际支付给她的月工资已经是5500元。

2017年12月底,钟立宇凭部门负责人出具的证明,要求公司按每月5500元计算并支付全年加班工资。此时,公司对她加班并无异议,但坚持按合同规定每月结算工资。

【评论】

公司应当以钟立宇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已实际支付的,应当视为双方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合同。相应地,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也应相应改变。

但是,当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低于约定的工资标准,且降低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造成或者违背劳动者意愿时,该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不能认定为损害劳动者利益。双方共同改变。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

▌合同没有规定工资数额,应以正常收入为准

邱更莲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提到了她的月工资是计件工资,没有明确具体标准。 2018年1月,她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加班工资,并以她每月平均收入3686元为计算依据。

公司不同意她的要求,并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工资标准,只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计算。为此,双方陷入胶着状态。

【评论】

公司应以邱耿连的正常工资收入为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不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约定为由任意确定计算标准。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必须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即“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劳动律师,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看来,无论如何确定,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可以纳入计算,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尽管杨芳芒2018年1月才加入公司,但他虚心求教、努力工作,当月就获得了630元的超产奖金。然而,当她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提出将超产奖金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公司却表示,应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础。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所有员工超产奖金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发放,而非劳动合同。

【评论】

公司应将超产奖金纳入计算基数。

《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奖金分为生产奖东莞劳动律师,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提前完成奖、以及外国船舶派遣奖项。 、年终奖金等;节约奖励包括各种电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励;劳动竞赛奖励包括对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给予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其他奖金包括兼职学费报酬、兼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佣金奖金等。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