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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如何签订才能让房地产公司受益?笔者在网上查了几家已签订合同的房地产公司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各不相同。我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精心挑选了一份某龙头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供大家参考。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拿走之前先点击看一下!
黄色为参考,红色突出为精彩条款,绿色为分歧条款,蓝色为备注,以下为合同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就《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有关条款变更及未尽事宜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信息
1.1“项目”是出卖人依法开发建设的(以下简称项目)。买方向卖方购买位于该项目内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1.2 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商品房所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应当经政府产权登记部门核准登记。
1.3 商品房实际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商品房交付时可计算为房产面积的商品房每层实际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买方对该商品房层高无异议并同意接受它。 。
第二条 关于房屋的权利状况
2.1 双方约定,商品房所在的土地或者建筑物设定抵押,但抵押权人同意出卖人出售该商品房且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不属于在合同范围内。 “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如果有抵押,必须签署集团《抵押协议》,客户告知项目后,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将抵押商品房出售,项目公司承诺支付房产收回或抵押贷款释放程序)。
2.2 当商品房有多个购房者时,购房者选择第一种方式共享房屋:
(1)商品房归买受人/共同所有。
(2)商品房归买受人所有/参股。 /占/; /占/。
第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的责任
双方同意,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的,主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执行,按本条规定:
按逾期时间单独处理(不累计)
3.1 逾期金额在90天内的,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金额之日止,买方应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每日应付给卖方的金额。合同继续履行;
3.2 如果合同逾期超过90天,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卖方不终止合同,合同将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货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20%。
第四条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和交付程序
4.1 商品房的交付按照本款协议执行。
(一)商品房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表明商品房建设工程符合验收管理规定并出具的批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的文件或者许可使用文件;
(二)商品房交付标准为:出卖人按照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
卖方设立的样板房仅供买方体验装修、家具的整体效果,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三)商品房基础设施交付标准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设施必须按规定竣工。商品房交付前进行规划,并取得公用事业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电证明文件;但上述基础设施设备的具体使用时间和条件以服务商规定为准,并由买方自行申请激活,买方承诺不据此拒绝接收建筑物。
上述基础设施未按约定交货日期竣工的,卖方应按逾期每天向买方支付5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黄色部分超级给力,违约金每天50元,大大减轻了开发商逾期证书的责任。GW集团在该条款下为开发商设定了违约金总额5%的限额,您可以也可以参考一下)
绿色零件未获批准。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建房〔2010〕53号)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高于欠款标准的东莞劳动律师,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为准;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低于欠款标准的,视为出售合同。依照前款规定交付的标准为同意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2 双方同意将合同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相关信息”的规定修改为:
双方验房、交房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商品房信息:
(一)《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二)《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临时管理章程》或《管理章程》。 (超级重要!!!)
上述文件中,第(1)、(2)项中的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正本;第(3)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字。
4.3 如遇下列情况,卖方可以推迟交货:不可抗力;因其他非卖家原因造成的延误(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污染防治、重大会议活动等政策要求的停工);购买 某人违反合同。
4.4 买家明知并自愿同意:若卖家未向买家发出提货通知或买家未收到提货通知的,自提货期满次日起,买家应自行前往本店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接手续在商品房所在地办理。 (没有约定交房日期)(牛逼条款免除了我们履行通知楼交房义务的举证责任,值得借鉴)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买受人不得使用、装修商品房,不得改变商品房的建筑规划、装饰设备和材料。否则,如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时交货,买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卖方因其他买方所承担的迟交损失。
为了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的建设,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满前不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买受人只有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才会对商品房进行检查。
4.5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界定适用本款规定。
(1)商品房的地基、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妨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修复,修复后才能交付给买受人。并承担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限。逾期交付财产的责任。
(2)商品房与合同规定的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符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卖方负责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同时,对于置换期间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买家每天将获得日元补偿。卖家无需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三)商品房存在除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妨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符等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卖方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给买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家的实际损失。卖方无需对迟交房产承担任何责任。
4.6 买受人未全额支付商品房交付前或交付时应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差异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滞纳金(如任何)、专项物业维修基金、证照申请税],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出卖人有权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开发商延迟交货时间就更好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关于逾期交货的责任
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外,出卖人未按时交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另行处理(不会累积)
(一)逾期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满次日至实际交货之日起90天内的,卖方应于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日一次,合同继续有效。实现;
(2) 到期日超过90天后,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应当自满足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为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应自买方收到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已付货款将在90天内无息退还,并按已付货款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卖方应按日向买方支付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买方支付的货款的20%。
第六条 关于地域差异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面积差异的处理不按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但以本条为准:
6.1 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甲、乙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2)面积差异百分比在±0.6%(含)以内,甲、乙方不予赔偿;
(2)面积差异百分比大于±0.6%(不含原数)且±3%(含原数)以内的,甲乙双方退还超出部分,并按规定补足超出部分。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单价;
(3)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3%(不含原数)的,乙方可以选择多退或多赔或终止合同。若您选择多退款少付款的,将按照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单价进行退款和补偿;若您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货款及已收到的利息(以付款日期为准)。自退还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期间,按照退还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甲乙方的其他损失由甲乙方分别承担。
面积误差率=(套房内建筑产权登记面积-合同定价面积)×100%(建议使用GW集团免责解除合同条款)(该条款来源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但前提是“没有协议”,所以建议使用gw条款免收退房条款处理)
合同定价范围
6.2 如果乙方根据面积差异协议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的面积差异通知到达合同中记载的乙方通讯地址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接受商品房面积变更,并同意双方退还超出部分并赔偿违约金。超出部分按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单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但不是法律法规,所以会在合同中约定)
6.3 根据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买受人因实测面积超过合同规定面积而须向出卖人支付的金额为商品房售价。买方自愿同意在办理商品房交房手续前将货款转给卖方。还钱给卖家。
6.4 商品房与公有住房公共部分共用的面积与房产管理部门测绘、确认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产管理部门测绘、确认的面积为准。无论商品房公共部分、合用住房的暂测面积与房产管理部门测绘、确认的面积有多大差异,甲方、乙方均不予补偿。但乙方须根据物业管理部门勘察确认的公共部分及公共建筑共用建筑面积,按照《初步物业服务协议》计算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双方同意对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变更”增加如下修改:
7.1 商品房设计变更如下:
双方同意,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减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进行部分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外立面设计、阳台等)。护栏、门窗的尺寸、高度和方向,门窗的开启方向和方法)无需告知买家,且买家对此无异议。
买方承认因公众需要而在商业建筑内外设置的公共管道检查口、立柱、变压器箱等(如有)。
7.2 商品房规划变更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1)卖方如变更合同附件2规定的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内容,除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在变更之日起10天内通知买方。批准日期;否则,卖家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终止合同。买方未在期限内书面答复的,将被视为接受变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但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在合同中约定。)
买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自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自买方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此外,卖家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2)除合同附件2规定的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规划内容外,本项目用地及出卖人拟开发建设的相邻开发用地可由出卖人确定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为准。买方根据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不干预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我不明白为什么在以补充协议为准的情况下还要加上这个条款)
8.1 保修期内,商品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保修范围内除基础、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8.2买受人要求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检验的,应当聘请商品房所在地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检验。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家承担;如果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家承担。 (不明白为什么要加这个条款)
8.3 因买方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时交付的,卖方自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附件九《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协议》承担保修责任在合同中。
8.4 卖方需要买方协助履行保修责任的,买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提出任何相应要求。否则,因卖方未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 房屋登记
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9.1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二种方式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
(一)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委托详情请参见本补充协议附件2《产权登记委托协议》。
(二)买受人应当自行登记商品房权属。
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滞纳金、税费(如有)及其他应付款,对商品房质量无异议,已接管商品房并签订相关合同后收回协议自文件、合同齐全并满足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270日内(以下简称“提交期限”)(以下简称“提交期限”),卖家将提交所提供的信息卖方要求将商业财产的所有权登记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委托人。 (超棒超棒超棒超棒条款,因为房产权登记机关很有可能不会出具开发商已提交信息的证明,所以直接同意将信息提交给买家或者指定的委托人) 270 天内的买家)
卖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信息提交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但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提交信息的除外以及其他非卖家原因。
购房人选择以抵押贷款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届满之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全部证件申请材料,办理权属登记。否则,买方应按每个逾期时间付费。当天向卖家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9.2 因买受人不符合当地商品房购房政策而导致合同无法备案、权属证明过期或无法办理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由出卖人依法选定、聘请。物业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以卖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10.2 买受人必须根据物业管理部门勘察确认的公用部分和公共建筑共用建筑面积,按照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缴纳共用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物所有权分割
11.1 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屋顶使用权属于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全体业主。但按照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可与商品房分开进入的屋顶(包括露台)的使用权属于商品房的买受人。全部。
11.2 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外墙的使用权属于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全体业主。
11.3 本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及营销人员自行提供,归全体业主所有。此外劳动律师,本项目中出卖人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11.4 本项目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停车位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以出售、赠与、出租等方式处置,但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项目占用业主共用道路或绿地的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用,买方同意将其交给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有偿使用。
买方明确了解:为规范本项目社区停车事宜,本项目社区将采取“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购房者入住小区后,必须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管理并禁止车辆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 关于税收和利率
12.1 买卖双方均同意并理解,商品房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增值税以人民币为单位(税率:%)。因此,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总价款以人民币为单位。
12.2 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含增值税)以外的税费,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1《税费及其他应付款明细》。
12.3 合同中填写的利息数字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果没有具体说明,就是年利息。
第十三条 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
13.1 双方同意,合同中“妨碍、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是指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中具体约定的商品房的不利因素,不包括由于公共设施原因造成的对商品房不利的因素。商品房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 、市政配套设施安置、维护造成的阻碍或阻碍。
13.2 对于商品房相邻且尚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出卖人可以根据需要作为示范单位进行公开展示。买方自愿同意不干扰展示单位公开展示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卖方公开展示时间的设定。
13.3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毗邻出卖人未开发的开发用地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意识到相邻的开发用地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可能会产生噪声。等问题,买家不会追究卖家任何责任。
13.4 买受人自愿同意将商品房所在建筑的外墙、屋顶免费提供给出卖人,用于安装霓虹灯、促销喷画等对外宣传用途。使用期限与商品房使用期限一致。卖家无需因此向卖家提出任何要求。买方支付任何费用。
在本款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卖家有权随时更换已安装的霓虹灯、宣传画等。买家承诺不干涉并自愿同意卖家过程中安装、更换霓虹灯、宣传画等。提供无条件帮助。若因买方违反前述约定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买受人在本款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转让商品房的,应当明确告知受让方本款内容,并在与受让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上述协议并导致商业大厦的受让人提出对卖方安装的反对,更换霓虹灯,宣传喷漆等,买方应负责协调决议并补偿卖方的卖方因此,实际损失遭受了。 (省级高等法院的指导不支持它,但如果不支持它,仍然必须同意)
关于业务运营限制的第14条
14.1.商业房屋交付给买方后,商业房屋不得用于餐饮,仓库,工厂,葬礼或服务,有毒和有害,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性和爆炸性危险商品以及高噪音和高噪音产品或高噪音产品或政府明确禁止的服务或其他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非限制目的或项目。 (
14.2买方在充分意识到上述限制性用途后自愿购买商业,并承诺根据上述协议使用商业房屋,并自愿承担上述限制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14.3如果买方在完成商业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之前违反了上述承诺,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于商业总价的20% 。如果买方在获得商业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违反了上述承诺,此外,除了在卖方要求的时间限制内纠正违规行为外,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销售损失,以等于总价的20%商业房屋。
14.4如果买方通过转让,租赁,抵押等处置了商业房屋,则必须获得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受到第14.1条商定的商业范围的限制和书面批准的限制。卖家的。否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商业房屋总价的20%。
第15条有关买方在银行抵押贷款上违约的处理
如果买方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支付房价,而卖方必须承担买方的责任,则买方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承担责任:
15.1如果银行处置了抵押品,但仍未获得全额还款,则卖方将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银行实现的费用),必须为所有短缺付款。债权人的权利)和卖方的责任。买方应在卖方向买方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费用偿还给卖方。如果买方延迟付款,他应以每天未付金额的10,000税率向卖方付费。
15.2如果银行未能行使偿还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并且卖方需要支付买方向银行欠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银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费用)由于担保责任,买方将卖方自愿同意卖方可以选择从买方收回付款,并且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费用。
(1)如果卖方选择从买方那里收回付款,而卖方则支撑了费用,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偿还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其偿还给卖方。如果付款逾期,则买方应每天支付10,000件未付物品的损失,应支付给卖方。
(2)如果卖方选择终止合同,则卖方代表买方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应被视为买方欠卖方的房屋价格,以及利息,银行的费用,用于实现银行的费用债权人的权利和卖方承担的费用应被视为是为了买方欠卖方的债务,买方应支付等于商业房屋总价的20%的违约赔偿。
15.3卖方从买方收回款项或撤销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接受费,财产保存费,评估费,劳动律师费)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
关于终止合同的第16条
16.1双方都同意,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损失的20%。
16.2如果合同由于法定或规定终止,卖方有权从买方支付的所有金额中扣除违约的损害赔偿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卖方责任买方违反合同)。如果支付的诉讼费和加东努力劳工律师费不足以扣除,则买方应向卖方付款。
16.3如果合同由于法定或规定终止,如果买方使用银行抵押付款方式并且卖方实际收取了银行抵押贷款,则买方自愿同意卖方可以在取消之日之后转让买方的财产状况。欠银行的金额代表买方直接偿还给银行。
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整个房屋价格(包括银行抵押贷款)不足以偿还银行,则该短缺应由买方分别偿还。如果卖方代表他偿还了它,则买方应从卖方那里偿还。还款应在发给卖方的偿还通知之日起3天内偿还卖方。如果付款逾期,则应以每天10,000的未付金额的税率向卖方支付。
买方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产生的所有后果均应由买方本人承担。 (感觉就像以前重复了)
16.4如果合同是通过法律或协议终止的,如果商业众议院已交付给买方,则买方必须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将商业完整归还给卖方。所有固定的装饰品,例如商业房屋的墙壁,天花板和地板,都不能损坏。如果卖方用附有的家具,电器和设备出售商业房屋,则买方必须将其完整地退还给卖方。
卖方不需要为买方投资的翻新成本和所有其他损失赔偿任何赔偿。 (您可以为此引用它)
16.5双方行使终止权的期限为12个自然月份(从终止权发生的日期开始),除非另有同意。
在此期间,如果合适的持有人放弃终止权,则不会影响持有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权利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使终止权。
16.6如果双方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终止了合同关系,则本条中的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我认为这是一个胡说八道。)
第17条B党订阅商业大厦时,A政党对B党提供了商业大厦的详细说明。 B党在完全理解该方面的A党A还订阅了商业房屋,商业房屋的具体情况也包括在“商业销售合同”中。因此,方A和B方同意,无需就“商业销售合同”附录3中的商业房屋的具体描述做出任何进一步的协议。
关于服务的第18条
18.1双方确认他们各自的交流方法均遵守以下协议。如果合同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本协议的规定应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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