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2012 年被告朱俊强借款 200 万未还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
被告朱俊强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开具欠条。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朱俊强账户转账83万元,并于当日向被告朱俊强指定的刘峰账户转账1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贷款利息7万元; 2012年4月,被告朱俊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三张承兑汇票(票号为:、、)。 2013年11月7日,被告朱俊强向原告开具了两张新的欠条,承认上述两笔借款,此前的欠条无效。原告后来催促付款,但至今仍未付款。还查明,被告人徐平与被告人朱俊强为夫妻关系。
法官意见:
1、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和“共同生活、利益共享”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对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例外,即夫妻实行分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情况很少有例外。因此,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有些是配偶一方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 。不知情的配偶可能会背负一生的婚姻债务。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配偶有赌博、信用卡套现、高利贷等债务,无辜一方要经历种种磨难才还清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否定一直以来沿用的“同居、利益共享”的标准,而是在无法根据“同居、利益共享”标准作出认定时的必要补充。以上标准。因此,适用第2条。第二十四条不能简单地照搬案文并采取字面解释。应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来判断和理解。也就是说,适用本条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一致为前提。如果机械地以“婚姻关系存续”作为唯一标准,不仅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初衷,而且误解了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地位关系。因此,在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过程中东莞劳动律师,应合理运用“同居、利益共享”和“婚姻关系存续”的标准,综合考虑,以促进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
2、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根据贷款数额、是否必要、用途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日常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因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由此可见,在我国,“日常事务”可以理解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日常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生活经验。 、审判技巧举证责任,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家庭收支状况等,根据贷款金额、是否必要、目的性质等因素,公正客观地酌情判断。
3.在不超过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小额贷款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主张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小额贷款,即不超过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贷款,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只需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债权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债务是在夫妻关系期间形成的。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且贷款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首先要证明夫妻双方有借款协议或者所借物品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既考虑到了夫妻身份,保护了非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非借款方否认夫妻双方是连带债务人,应证明双方没有借款协议或所借物品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证据来否认欠条的真实性或贷款并未实际交付。贷款的设立是否违法?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或者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婚姻。互相拥有。
如果债务人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同意借钱或者贷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活,且非贷款人对这两项有充分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能够履行举证责任,该债务应当视为债务。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否则视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起诉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并且夫妻双方都声称该债务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证明夫妻双方不同意借用该债务或借用的物品没有被使用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否则,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且夫妻双方均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债务人必须首先提供证据,非贷款人只需证明其不同意该债务贷款或贷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能。债务人已履行举证责任而债务人未履行的,视为非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债务人未履行举证责任的,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双方均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大额贷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主张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属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借款人只需证明贷款金额超出日常事务范围即可。对于“贷款已同意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只需达到高概率,但不需要满足高概率要求。实践中,一些法院也开始采用这一标准。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配偶一方负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贷款人能够证明因债务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 (2) 配偶另一方事后追认债务。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东莞劳动律师,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他的主张,即除了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外,还应证明夫妻俩对债务负有责任。贷款已获得借款人同意或贷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实际上免除了债权人的这一举证责任。该规定的适用应限制在明显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贷款。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协商解决。”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表达了共同的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借口对抗善意第三人。”非贷款方履行举证责任后,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借款方建立贷款关系时已尽到注意义务的“理由”和“善意”例如,债权人应了解贷款的目的,征求非借款人的意见,或获得对方的确认,因为贷款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这种注意义务是必要的,并且一般不存在客观障碍,除非债务人知道其配偶不同意或根本不了解该债务,在这种情况下,非借款方也不同意借款。对于高利贷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强调贷款人的注意义务。由于高利贷具有高本金、高利息、高风险的特点,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甚至下落不明时,毫无戒心的配偶被要求偿还巨额债务,侵犯了非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家庭稳定,损害司法公正。综上所述,当大量借款超过日常需要时,债权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诉讼涉及的债务应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均摘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发表于《民事法律文书解释》第10号) 142,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关案例
1、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龚文娟诉严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债务,不自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表观代理规则应当类推适用,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案号:(2010)浙区商在终字第2号
原审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