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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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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伤人员三项待遇调整,9 月底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8月27日东莞劳动律师,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因工负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赡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从1月1日起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因公死亡职工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工伤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所有福利将于9月底前调整并实施。
调节范围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受伤并每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的人员,以及每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因工伤残的职工。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缴纳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劳动律师,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按月享受因病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工作。
付款来源
本次调整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级、六级工伤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关闭破产企业五级、六级工伤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有福利将于9月底前调整并实施。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调整,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一级伤残每人增加101元,二级伤残每人每人增加97元月,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2元。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五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84元工伤伤残津贴,六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在离职前根据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离职前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加收18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加收28元;工作年限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加收28元; 30岁以上加收38元; 30岁以上加收48元。
5至6级残疾职工,离职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加收8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加收18元;工作年限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加收28元; 30岁以上加收38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2017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按50%,即调整为2739元每人每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占大多数,占40%,调整为每人每月2191元;生活不能自理者占30%,调整为每人每月164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等于或高于上述金额的,不再进行调整。
扶养亲属养老金为扶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老年人、孤儿每月增加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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