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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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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实习,大学生意外事件谁买单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随着毕业季的临近,很多大学生都会利用实习的方式帮助自己完成从“在校学生”到“打工者”的身份转变。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该由谁来买单?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2021年7月15日,小玲(化名)经学院推荐,前往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实习。实习期满后,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在小玲的实习考核表上签字并盖章。根据内容,实习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
2022年1月25日后,小玲继续在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上班。 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公司按照“底薪2300元+提成”计算小玲每月的工资,转给她。当月的转账金额为上个月的工资。小玲在贵港一家木业公司工作时,公司根据工作安排为小玲安排了轮班。
2022年6月29日下午2点,小玲驾驶电动两轮车到公司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她不治身亡。小玲父母向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小玲于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与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小玲与贵港市某木业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贵港市某木业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贵港市某木业公司在小玲实习考核表上签字盖章,应当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小玲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期间有犯罪行为。 1月25日,我在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实习,实习目的是到相关单位学习和参加社会实践。因此,双方在实习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然而,在贵港一家木业公司实习结束后,小玲已经年满16岁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和责任能力。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排除在校学生。小玲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资格。关系主体资格。其次,小玲作为一名应届大学生,2022年1月25日实习期满后就没有返回学校,她继续在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公司还为小玲安排了轮班,并支付了她“工资”。基本工资为每月2300元。”工资按照“元+提成”的标准支付给小玲。因此,认定小玲受贵港市某木业公司劳动管理,从事贵港市某木业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第三,小玲虽然在贵港市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但她的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综上劳动律师,应认定小玲于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与贵港市某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贵港市某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港市某木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贵港某木业公司的再审请求。
法官评语: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加入用人单位,但后来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书、仍是学生、不具备资格为由,否认合同有效性的情况很常见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纠纷频发。
司法实践中,学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对于年满16周岁、即将毕业的大专、技校学生,如欲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如实向用人单位声明自己尚未毕业求职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同意,获得一定学位将作为招聘的条件。大专、中专即将毕业的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 | 《贵港日报》周丽娟梁伟
编辑|范超龙
校对|庞丹婷
回顾|郑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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