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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再就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16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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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批复》(老社庭函〔2001〕125号),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然而劳动关系主体,由于现实情况,许多人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仍然需要工作来谋生。清洁工、厨房、建筑工人、理货员等都能看到“银发”的身影。笔者曾承办过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一位 60 多岁的农村阿姨因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到 100 元,没有其他收入,不得不继续工作。面对如此庞大的“银发”工人,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继续工作的人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如果一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是否可以承认雇佣关系?

根据笔者的研究,庭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以下是几种观点的解释:

典型案例一:刘某与重庆某邮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2021) 玉05民终1219号

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刘某于2018年9月16日年满50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刘某与重庆某游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立即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

典型案例二:吉林市昌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民事纠纷案件 马等 - (2023) 冀02民终1132号

法院裁定,本院认为昌邑区环卫局上诉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2) 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四)用人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马某于2021年1月开始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后东莞劳动律师,马某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一审判决确认,马某与昌邑区环卫厅于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存在不正当劳动关系,应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海门市某材料科技公司谢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1)苏0684民初5170号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雇主雇用雇员成为会员,与雇员在雇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在经济上依赖用人单位,是否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从事劳动,确定劳动。本案中东莞劳动律师,谢在材料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工作,工资也是材料公司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支付的,材料公司股东潘文金在谢先生工伤后提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谢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材料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此材料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没有得到支持。

东莞劳动法律师说

反映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有三点裁判观点:第一,法院认为任何雇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不再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第二,认为如果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第三,相信即使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关系从属特征的人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次,第三种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认定本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应根据劳动关系的本质,即应考虑个人与经济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且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二条相抵触的,视为构成劳动关系。一方面,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之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均不否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 即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另一方面,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人大多是那些没有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或享受较低养老金的人,他们的工作工资很低。从实践角度看,如果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的资格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聘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劳动争议时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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