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gldlsh.com 东莞劳动仲裁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10 月 24 日省人社厅:2017 年 1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10月24日,我们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受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赡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发放伤残津贴,对因公死亡职工的生活照顾费和扶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6元。所有福利将于11月底前调整并实施。
参加养老金调整范围的企业因工受伤的,不纳入调整范围。
据了解,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享受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每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福利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补贴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抚恤金调整时,不计入伤残津贴调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按月享受因病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工作。
标准一级伤残增加106元/月/人劳动律师,二级伤残增加101元/月/人。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调整。工伤,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月。四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97元,五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92元,五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87元,六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按照离职前工作年限调整,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加收20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加收30元;工作年限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加收30元;年龄30岁以上,加收40元;年龄30岁以上的,加收50元。
5至6级残疾职工离职前工作不满10年的,加收10元;
年份不足20年的,加收20元;年份为20年但不满30年的,加收30元;年份30年以上的,加收4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照顾费按照2016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按50%工伤伤残津贴,即调整每人每月2481元;无法照顾自己大部分生活的人占50%。 40%,即调整为每人每月1985元;生活不能自理者30%,即调整为每人每月1489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等于或高于上述金额的,不再进行调整。
赡养亲属抚恤金按扶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0元,独居老人、孤儿每月增加6元。上述标准。
福利将于今年11月底前实施
本次调整东莞劳动律师,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五级、六级工伤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关闭破产企业五级、六级工伤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企事业单位因公死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和扶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州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各项福利到位。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