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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阻止标的物强制执行

时间:2024-10-16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资料来源:专注不良资产及法律顾问的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撰稿人:王利平,北京华诚(深圳)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我们团队专注于不良资产及法律顾问、业务电话。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阻止、排除错误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这是一种法定补救措施。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等相应实施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是指案外人有权阻止标的物的执行,在执行程序未完成前,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阻止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本文不讨论与执行异议诉讼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笔者通过自己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以及其他专业法律人士的分享,仅就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与大家分享、交流和学习。

一、关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东莞劳动律师,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案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制”、“普通程序”、“送达规定”、“回避”、“扰乱法庭秩序”、“审判监督”等,均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案件外不服执行的。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其特殊的适用法律规定,规定了“管辖权规定”、“举证责任”、“自认事实的限制”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还有案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的特殊“管辖规定”、“自认事实的限制”等法律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反对。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决。外界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对于案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举证责任并不仅仅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案件应提供证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举证责任分配有其独特之处。无论是案外人作为原告对相应的执行裁决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或案外人作为原告对执行裁决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在提起诉讼时,由案外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权排除相应执行标的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反对执行的,案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同时,案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与执行标的物的利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决准予执行执行标的物; 2、案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笔者以往的办案经验,各级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案外人在异议案件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执行。为了阻止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基本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事实。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的,法院不支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

1.从基本常识出发。人民法院对相应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查明相应事实,相应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已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只有在相应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会有相应的财产。无需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证据。

2、从公平原则和权利显现的角度来看。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之前,相应标的物从权利角度属于被执行人。例如,相应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占用。 、相应的预期权益将由被执行人享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证明相应的执行财产和权利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就显得多余了。被执行人。如果要求申请执行人以享有权利以外的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则超出了申请执行人的范围并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3、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申请执行人前期与被执行人协商沟通失败后,会经过一审甚至二审,然后进入执行程序。如果此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过多的证据,就会导致诉讼繁琐,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从根本目的出发。案外人提起反对执行之诉,主要涉及实体权利和妨碍执行的效力。案外人享有很大的权益。其根本目的是阻止执行,维护自身权益。它应该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

5.在防止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诉讼方面。从目前的情况看,外界对于执行的反对意见很多。一般情况下东莞劳动律师,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合作关系等。实践中,存在大量案外人通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与被执行人相互勾结举证责任,阻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如果按照民事诉讼一般规则,进一步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就会助长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反对案外人执行的诉讼。

6、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应标的物确实为案外人所有或占用,则案外人更容易、更方便地出示相应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证据。要求案外人提供相应证据排除执行,减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等各参与方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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