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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中用人单位范围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为了方便理清两者的关系,笔者总结了以下两张图。

劳动关系主体_劳动主体关系是指_劳动主体关系包括哪些

劳动主体关系包括哪些_劳动主体关系是指_劳动关系主体

下面,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列的用人单位范围进行比较介绍。

1、企业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民法典》对比可见,《民法典》将企业纳入营利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私立图书馆、私立博物馆、私立科技馆等。

与民法典对比可知东莞劳动律师,民办非企业单位被纳入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范围。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主体,在这些单位中,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而其他人员仅适用劳动法。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一)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与民法典对比可知,国家机关被纳入民法典特殊法人的机关法人范围。

(二)事业单位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法人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三是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与《民法典》对比可知,《民法典》将事业单位纳入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志,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文联、足协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律师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类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团体等。

与《民法典》对比可知,《民法典》将社会团体纳入非营利法人的社会团体。

4、会计师事务所、东莞市劳动律师事务所等合伙机构

(一)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在我国东莞劳动律师,可分为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性法人实体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的范畴。

(2)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分为合伙制和个人制,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东莞劳动律师事务所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5. 基础

民法典将基金会纳入非营利法人基金会。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所列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民事主体。因此,所列雇主被纳入民事主体。

那么反过来说,除了自然人之外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都可以成为雇主吗?

这是可能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所列用人单位外,还包括“等”。其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属于“其他”的规定。

声明: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各地的规定或裁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有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如涉及当地具体政策,请仔细查看当地法规以及当地高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待。本公众号文章中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得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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