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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北京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试用期约定_约定试用期的好处_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

你们真的需要就业、社保、劳动关系方面的专业解答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您提供丰富的人力社会保障知识大礼包。

该计划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地区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朋友也不妨参考一下。如有具体问题,请拨打12333咨询解答!

人社随身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谈谈——

约定试用期的好处_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_试用期约定

案件

肖枫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薪4200元,试用期工资3500元。合同期满后劳动律师,公司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肖枫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肖峰不同意公司的方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他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一年,公司却同意三个月劳动律师,违反了相关规定。他要求公司赔偿42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肖峰的仲裁申请。

试用期约定_约定试用期次数的规定_约定试用期的好处

这是为什么呢?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了解、实质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工条件的一段时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遵守约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约定次数等规定,否则试用期约定违法。

那么,试用期可以约定多长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试用期结束时的月工资以及已履行完毕且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案中,公司与肖枫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试用期约定违法,应当依法遵守。规定给小枫一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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