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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研究:特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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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研究

文/田燕飞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超龄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也有一些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特殊超龄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殊超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答案却是否定的。

笔者在分析近200个相关案例后发现,在31个省份的司法实践中,有15个省份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 11个省份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且4个省份判决存在冲突;天津市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上述法律规定和适用不一致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将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挂钩;另一方面,超龄人员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大多是出于后续目的。工伤认定准备工作,对于特殊超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存在巨大差异。一些法院考虑到特殊超龄人员的利益,更倾向于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解决特殊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冲突问题,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努力。司法部门要统一判断标准,明确权益边界,行政部门要重塑关键条款,打通保险渠道。

司法部门应明确“受劳动关系特点影响,用人单位聘用特殊超龄人员(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 ”。但仅此一条规定尚不完善,具体标准还需分三个层面细化。

第一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险),另一类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前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保险)。城镇居民保险保额较低劳动关系主体,每月几十、几百元的收入显然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如果要求仅领取城镇居民保险的超龄人员“养老与就业不能兼得”,无疑将把养老负担全部压在他们身上。压力落在了后辈们的肩上。此外,超龄人员因为每月领取几十元的城镇住房保险而寻求“工伤”侵权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层次:根据未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原因,待遇有所不同。现实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有很多。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能涵盖所有情况。因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关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意见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践中并非全部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在本文统计的判决文件中,涉及在原单位或新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的文件有134件。其中,在原单位工作的有72人,占54%;达到退休年龄后在新单位工作的有62人,占46%。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应对达到退休年龄后进入新工作单位的超龄人员予以关注,在符合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支持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第三层次:明确超龄人员倾斜保护的界限。实践中,超龄人员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时,往往除了享有劳动关系权利外,还希望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二是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节假日三倍工资等额外补偿项目。对于第一类诉讼主张,笔者认为应予支持。超龄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超龄因工受伤的人会将压力传递给自己或者孩子。有了单位工伤责任的保障,超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更高。但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项目,如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对于超龄人群并无特殊意义。因此,超龄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五险一金中的项目,法院应予驳回。对于第二类诉讼主张,笔者认为不应当支持。与工龄工人相比,超龄工人的体力和反应能力都有所不同。如果强行赋予超龄劳动者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就会降低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他们的再就业。

从司法层面来说劳动律师,实现统一标准、同案同判,离不开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决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是雇佣事实,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例如,劳动合同因超过约定期限终止后,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雇佣事实仍然存在,此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还需审查双方是否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重新解释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有权单方面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行法律。

其次,目前实践中,超龄人员无法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缴费方案和标准,可能存在缴费系统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年龄的人。不过,一些省份已陆续开展工伤保险改革,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全国试行办法,明确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操作办法和具体方案,完善保障措施。

(本文发表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31期东莞劳动律师,原文发表于《北京审判》2022年第3期,摘自李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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