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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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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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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限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规定医疗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工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经历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减免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如果超过二十年,就是二十四个月。
同时,第四条规定,三个月的医疗期限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的医疗期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照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计算; 12个月的,按照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照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的通知,医疗期间的计算应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累计计算。例如:如果一名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请病假医疗期东莞劳动律师,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确定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这里,总共三个月在此期间请病假的东莞劳动律师,视为医疗期满。其他的都可以类推。病假期间,包括公共假期、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记忆,将以上内容制成表格:
注:上海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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