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工伤认定纠纷历时 5 年,四川省检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点击标题下方蓝字“工伤链接”→点击右上角“...”→点击“设为星星★”,会更容易找到我们!

争议工伤认定标准_工伤认定争议_工伤方面的争议

4月2日劳动律师,邹某某诉四川省绵阳市社会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林出庭声援抗议活动。这起工伤认定案历时五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由于相关问题定性存在争议,邹某丈夫罗某工伤认定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四川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工伤认定争议,行政纠纷当庭得到实质性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应聘者多年皱着的眉头终于松了口气。

罗某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 2018年7月19日,罗某在准备下班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无效,于同月25日去世。同年8月,罗某的妻子邹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罗某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摔倒,造成脑挫裂伤、撕裂伤、出血梗塞,继发大叶性肺炎死亡。”急性呼吸和循环功能障碍。”

2018年10月,邹某向绵阳市某社会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通知邹某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向有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进行职业病诊断,但均未获受理。 201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罗某死亡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 ,因此并没有认定罗某是因工作受伤。邹某某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认定为工伤,并裁定撤销绵阳市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受伤的事实。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证据不充分,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证明。因此,不认定为工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 2020年9月,邹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1年2月,邹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察。

罗某某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开展侦查。与此同时,2021年9月,罗某的女儿罗某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申请为罗某进行职业病诊断。 2022年3月,华西第四医院请求绵阳市检察院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并于当年4月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罗某某患有“职业中暑(中暑)”。

四川省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吴华斌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罗某某患病事实,结合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系因工作中暑倒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因此,省检察院决定依法提出抗诉。”

为此东莞劳动律师,四川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王林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多次走访省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医院、事发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与省高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开展审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工伤方面的争议_工伤认定争议_争议工伤认定标准

4月2日,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林出庭支持工伤认定纠纷抗诉。

再审审理中,王林宣读了抗诉书,并指出,根据申请人邹某某在申请检察监督时取得的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罗某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突然中暑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行政行为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本证据却存在问题。”行政行为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新的证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案件表明,罗某某患有职业病,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罗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发表法庭意见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绵阳市社会局表示,实际上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邹某表示愿意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当庭终审判决“允许其撤回再审请求,本案再审程序终止”。至此,本案行政纠纷已基本解决。

庭审结束后,两家法制检查单位与部分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和部分代表就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举行了座谈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重点关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讨论预防、识别和保护系统。

“2013年发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已将中暑纳入职业病范畴。但实践中,职业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很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民表示,“本案以职业中暑(中暑)认定工伤,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识,激活‘职业病’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将职业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控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

四川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本案反映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正在同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水平高。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