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一次性伤残补助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1、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伤残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职工,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计算基数为“其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个人工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这里的“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工资”。它是“平均每月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基数支付工资。对于工伤保险费,职工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保险基金会根据月缴费基数确定平均月缴费基数,并给予补偿。职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一般按照前十二个月实际缴纳的平均工资进行补偿。补偿通常比前者高。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上限和下限的问题。最高不超过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无论工资流量很低,还是实际工资确实很低,“一次性伤残津贴”仍然是按照最低“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协调区域内的员工”。

2、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伤残评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可以根据职工的请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10 期满)。此时,员工可以一次性申领工伤医疗福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福利。

两次一次性赔偿均按照“协调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非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分别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工资计算。协调区域每年都会发生变化,而工伤从发生之日到最终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由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有较长一段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通常会在这一点上产生争议,这里就涉及到这一点。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理解“上年地区统筹”?受伤日期前一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解除的“上一年”?

看看法院是如何理解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赔偿东莞劳动律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按照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的协调区域。至于是工伤发生之日的上一年还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前一年劳动律师,没有具体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补偿金,因此应当理解为合肥市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数。 2015年11月10日,劳动关系终止。工资按2014年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年为4366元。

XX劳务公司主张XX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停职期间工资按照2013年合肥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陆超的实际工资。没有证据。

案号:(2017)皖01闽中633号

综合上述情况,这里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应理解为“劳动关系终止的上一年”,而不是“发生工伤的上一年”。

3、用人单位异地有项目,派员工异地工作,异地发生工伤,应按当地哪个标准进行赔偿?雇主位于哪里?劳动合同在哪里履行?它还涉及到一个标准应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协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7、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的,原则上职工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保地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进行工伤鉴定,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办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确定。

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也不妥当,工伤赔偿标准应根据实际就业情况具体确定。实践中,由于用工情况多样化,比如用人单位将员工派往偏远地区、未缴纳工伤保险等。劳动合同履行地(生产经营地)相应补偿标准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且劳动者居住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工伤待遇和待遇康复也在雇主所在地进行。这时,如果机械公司的上述规定似乎并不能保护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定义和性质是劳动者因工发生事故致残后,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考虑到后续的医疗、就业和残疾福利。残疾职工对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影响主要是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工伤后续治疗、康复和就业均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治疗、康复、就业地点的标准分两次计算似乎更为合理。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