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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相关福利待遇

时间:2024-10-15 2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一)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二)利害关系人需要向法院申请;

(三)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的。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出差或者被安排到外地单位工作区域工作医疗期,因发生意外而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部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失踪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的通知》,1、人员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当积极派人寻找、查明其下落。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寻找仍然没有下落,从失踪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工资和一切劳保待遇。 2、因精神疾病失踪或因工作以外原因外出的,自失踪第二个月起,暂停其工资和一切劳保待遇。 3.所有未来下落可查的失踪人员。死亡的,一般可以按照病死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处理;若在别处存活或遗失返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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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会停止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福利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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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如何赔偿?

对于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劳动律师,其职工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登记、备案、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雇主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受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赔偿金。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用单位就补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部分非法用工单位,即无营业执照或未经工商登记备案的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因工受伤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同年国务院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条例》(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 ,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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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依法被吊销或者吊销登记、备案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致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一份书面证明:时间补偿。

一次性补偿包括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童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额在职工、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

职工、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以及必要的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残疾职工、童工所在单位缴纳。

一次性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为基本补偿的16倍,二级伤残为基本补偿的14倍,三级伤残为基本补偿的12倍,四级伤残为基本补偿的10倍,五级伤残是基础伤残的10倍。补偿标准为残疾人基准额的8倍、六级残疾基准额的6倍、七级残疾基准额的4倍、八级残疾基准额的3倍,九级伤残基本金额的3倍。赔偿标准为基准金额的2倍,10级伤残为基准金额的1倍。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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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被辞退、解聘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考核等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被诊断患有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后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律师,并享受除一次性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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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外方赔偿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境内发生工伤事故由外方赔偿的复函》(劳办发[1998]9号),外国人在境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外方承担赔偿责任。外方支付赔偿的,受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劳动部《关于境外劳务人员伤残死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保字[1992]16号)和《关于外籍工伤保险的规定》。按《关于派遣劳务人员工伤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受伤职工所有。同时,员工应偿还企业垫付的医疗费和工伤津贴,用于处理外方赔偿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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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务人员受伤、致残、死亡的善后处理如何?

《劳动部关于境外劳务人员伤残死亡善后处理的复函》(劳保字[1992]16号)规定:我国对外劳务人员的处理请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牺牲、死亡善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规定的原则。 )。具体意见如下:

1、因外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派遣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对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支付的补偿费原则上属于当事人或其家属。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含索赔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事故善后费用等费用,应从对外赔偿中扣除。

2、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受伤、死亡后,按工伤处理。境外补偿与境内工伤保险待遇重叠的费用,可以酌情扣缴。但国外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按重复治疗计算。

3、境外无赔偿的,按境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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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的员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工被判刑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复函》(劳办立字[1993]号) 16)、因工伤精神损害的合同工,适用《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被除名、解雇、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考虑到原因。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将根据伤残程度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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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享受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第115号),所有员工必须在行驶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员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视为发生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当地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待遇由职工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往返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参加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属于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通勤”既包括员工正常上班时的上下班通勤,也包括员工加班时的上下班通勤。 “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可以是由于涉及雇员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辆的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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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员工的家属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赡养范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赡养亲属是指职工的扶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孩子、孙子、兄弟姐妹。

本条例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扶养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死后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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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赡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公死亡亲属赡养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赡养亲属,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其在职期间主要生活来源的,终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赡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公死亡的职工,其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因公死亡的职工,男女父母年满60周岁、55周岁以上;

(四)因公死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

(五)因公死亡的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

(六)因公死亡职工的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七)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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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的,其扶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不再享受扶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亲属赡养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者参军;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采用的;

(5)死亡。

第五条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在服刑、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资格的,按照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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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资格和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因工死亡家属赡养范围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家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赡养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死亡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PS:原文内容已被案例大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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