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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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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10-15 2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近日就《劳动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评审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预计这将防止识别结果出现延误。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致残劳动律师,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和受伤劳动者可以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期限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东莞劳动律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评价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审查评估。工伤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给付金,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被诈骗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记者白天亮、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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