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及材料全知道,让

时间:2024-10-15 2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民事诉讼指南

1. 民事案件的起诉

(1) 起诉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称为申诉。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诉状(诉状必须具体、清楚,并须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2、原告身份证明;

3、作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证据材料。

4.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证据材料由本院管辖。

2.民事案件的反诉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独立的反诉,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合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除符合一般起诉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诉必须以原诉讼为依据,以原告为被告;

(二)反诉必须与原诉讼有关;

(三)反诉只能向审理原诉讼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四)反诉与主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反诉应当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民事案件先行执行和诉讼保全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东莞劳动律师,终审判决作出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提前履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适用对象包括:

1. 追讨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养老金、医疗费;

2、追求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必须提前执行的东莞劳动律师,包括:

(l)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障碍的;

(二)某种行为需要立即停止的;

(三)购买生产材料、生产工具的货款需要立即退回的;

(四)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

是否批准先行执行申请,由本院审理后决定。

(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在审理案件时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法对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未来判决生效后。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系争财产可能毁损、灭失或者有其他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提起诉讼前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终止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4、民事诉讼代理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卸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代为代理。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名或者二人担任诉讼代表人。东莞劳动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表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索赔、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居住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出或者委托的授权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无使领馆的,须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方认证。三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第三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认证。

(五)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终止代理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六)东莞市劳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时,有权调查取证,并可以查阅本案的相关材料。本案有关材料的审查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七)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5、民事案件证据

(一)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记录等。上述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八类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名称、拟调查取证的内容、取证理由、需要证明的事实等基本情况。这个法庭。

(五)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审查确定其有效性。

(六)证据应当出庭并由当事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出庭的,不得在公开审理中出示。

(七)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八)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交文件原件,并提交物证原件。如果提交原始文件或物品确实困难,您可以提交副本、照片、副本或摘录。

(九)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十)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不能作证。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专业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抽签,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员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交书面鉴定结论民事诉讼,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鉴定人所在单位应当加盖鉴定人身份印章。

(十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十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前提出鉴定申请、缴纳鉴定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鉴定的;证明本案争议事实。鉴定结论确定的,该事实应当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十五)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经本院批准后,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抽签或者本院指定决定。

(十六)当事人对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

1、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5、鉴定结论有缺陷的,经补充鉴定、复验或者补充质证能够解决的,不允许重新鉴定。

(十七)一方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充分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十八)检查物证、现场时,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员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研讯的进展。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保护现场并协助检查工作。勘察员应当将勘察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勘察员、当事人和受邀参加者签名或者盖章。

(十九)今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十、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

(二十一)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认证,并经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国,或者证据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道国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还须履行相关认证程序。

(二十二)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国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二十三)本院向当事人送达的《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明确举证期限以及期限后提供证据的情况。法律后果。

(二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

(二十五)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本院批准,也可以由本院指定。

(二十六)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的日期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六、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案件中,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人采取传唤、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

(一)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二)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可以给予训诫、责令退庭、罚款、拘留。

(三)大声喧哗、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罚款、拘留。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七、民事案件的审理

(一)本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的送达人签收,并注明送达日期。签字即为交货日期。如果上述人拒绝签署收据,法院将保留收据并送达,保留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我院可以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本院可以公告并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此案。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被告人主动放弃辩护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案件,及时审理。

(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不这样做的,将被视为放弃权利。

(四)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湖不得邀请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

东莞劳动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