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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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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赔偿
东莞劳动律师获悉
诉讼财产保全是常见的诉讼程序行为,也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保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律也要求申请人谨慎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防止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权利义务的判断可能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因此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一事实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充分条件,应审慎地在司法上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本期分享的案例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所致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过错认定、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保证责任等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该案被评为 2022 年上海法院优秀案例。
杨某某、黄某某诉苗某与某保险公司就申请财产保全致损害责任纠纷处理
裁判的要点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性质,适用过错责任归属原则。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看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虑申请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保全是否合理, 是否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保全标的物是否针对性,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申请是否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或处理自身事务的相同注意义务。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仅包括财产损失、折旧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交易限制造成的违约金损失、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为司法保证,保全错误的,保险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人,但应当在其保证承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字
:
申请财产保全/主观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
案例作者
戴世良, 周 胜
法官的解释
01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被告苗某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原告杨某某、黄某某以自身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期满后,苗某某未偿还贷款,某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付息,经生效判决支持,判决行使该物业的抵押权,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两名原告将房屋卖给案外人毛某某,将售价中的50万元退还给一家商业银行,并取消了抵押贷款。同月,苗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原告和未涉案的姚某某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根据苗某某的申请,于2020年4月没收该财产,苗某某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房屋查封后,两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但双方未就置换保全财产达成协议。后来,人民法院驳回了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11月,该房屋解除保全,完成移交。因房屋被扣押,无法在约定时间进行过户劳动律师,两原告按照约定向毛某某支付了40万元的违约金,遂两原告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苗某某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以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杨某、黄某在得知两名原告出售房屋清偿抵押债务、取消抵押后,立即起诉二原告,并恶意、错误地申请保全、扣押该财产,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二人支付违约金40万元, 而苗和为其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苗某某辩称,其申请保全时并不知道两名原告出售房屋一事,申请保全并无过错,两名原告本人的不诚实促使他们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有损失,也是两名原告自己造成的, 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索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签发的保单限额为53万元,苗某的保全申请没有错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合理,因此请求驳回两名原告的全部索赔。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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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分析
1.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归属原则
? 首先,应承担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的侵权责任。
虽然财产保全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行为,但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及提供的相应担保)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同等的主观性,属于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讲,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权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都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当两者在诉讼中出现冲突时,基于司法救济的权威性、错误保全比例低、程序合法性原则等因素,对申请保全权的保护更加紧迫和优先, 所以被投诉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申请保全权得到尊重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的财产权被废除或消灭,当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后来被证明基本等同于保全范围时,申请的行为是申请人为其实体权利寻求国家强制保护的合法手段;当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事后被证明与保全范围存在不合理的差异时,被申请人的容忍义务就失去了基础。“申请有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能够预见其行为将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权益受到限制或者侵害,但仍实施申请行为,与表面上的侵权行为无异。被申请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民事保全的诉讼行为造成的,因此一般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
?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归属原则。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侵权损害赔偿,并结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有过错,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在综合考虑法定扣除和现有判例后,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赔偿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劳动律师,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错误适用”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现行民法典和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地判决对“适用错误”的责任归属原则存在差异,但坚持过错责任归属原则的判决不少,并在公报案件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认。
第三,将申请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视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而不仅仅是以败诉的客观结果为唯一标准(无过错责任理论),虽然对庭审技巧、证据充分、精神证据的形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更符合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和诉讼规则, 并能更好地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诉讼权利。
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具体认定,除了申请人败诉的客观结果外,还需要综合审查申请人提起诉讼、申请保全是否正常合理,保全标的物和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以及该申请是否履行了“普通人的谨慎责任或处理自身事务的相同谨慎责任”。从诉讼要点、保全时机、保全目的、保全措施四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定苗某某对申请保全的错误存在主观过错,属于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由于财产保全是民商事案件中常见的诉讼行为,不仅要审慎判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且“错误申请”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力求在申请保全的自由与财产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失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但被申请人的财产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申请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是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者应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与诉讼中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之间的因果关系。
?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时的错误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这
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者均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旨在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敦促申请人审慎行使财产保全权。直接损失,如财产损失、 折旧等;间接损失,例如因交易限制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权益损失等。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损失是否是申请保全直接造成的;二是通过申请保全时的合理人标准是否能够合理预见损失;三是损失是否可以通过通常的价格来量化。对于直接损失,按照被保付标的物的实际毁损或者折旧程度进行赔偿。间接损失,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没有被错误保存而本可以获得或非常可能获得的损失,或不会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原则和合理谨慎责任等因素。
3、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有错误,由申请人负责,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从世界各国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来看,一般采取宽松的立场,即不要求保全申请人必胜。财产保全申请只是形式审查,审判在法庭进行,不需要对抗性审查。因此,各国法律在赋予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权利的同时,也实行自我负责的原则,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方面犯了错误,他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从中国法院引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来,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担任担保人的案例越来越多。从其制度定位来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制度的保障手段之一,旨在实现对错误申请进行赔偿和防止保全程序滥用的双重保护功能。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是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担保。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误,申请人为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被申请人损失担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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