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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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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规,东莞劳动律师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 **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里的“农民工”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 **权利义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等按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工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2.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 **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相应周期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节假日前支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3. **工资清偿**: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付出劳动未获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依法追偿。 -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依法追偿。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也应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东莞劳动律师金融机构应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要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