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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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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确了人事争议的具体范畴,东莞劳动律师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提供了依据。 **二、处理原则** 1.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在处理人事争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且要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单位正常运转。 2. 着重调解原则。强调调解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重要性,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既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又能快速解决争议。 **三、处理机构** 1.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确保处理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文书送达等日常工作,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处理程序** 1.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单数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符合一定的专业条件。 3. 开庭审理:仲裁庭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调解和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客观公正。 5. 执行和监督: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提供了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机制,东莞劳动律师对于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