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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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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9-17 【转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东莞劳动律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 订立: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 解除: -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资支付** 1.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四、社会保险** 1.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劳动争议处理** 1.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东莞劳动律师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