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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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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时间:2024-09-17 【转载】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东莞劳动律师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待遇标准** 1.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实施与监督** 各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职工的探亲待遇得到落实。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关怀,东莞劳动律师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与家人团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