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案例>>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劳动案例

邹萍非固定场所上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4-09-17  【转载】

2008 年 8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 2 号)。其具体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东莞劳动律师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通常理解,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些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东莞劳动律师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是否具有上下班的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