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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万山庄因公司没发月饼,他将经理打到住院(二审判决)|

时间:2024-09-17  【转载】

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员工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如下: 1. **案件经过**:    - 员工胡一刀(化名)于2005年11月7日入职神万山庄工作,任保安。2012年9月25日,胡一刀找公司经理尚格云,质问为何不给他发月饼,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尚格云报警并于当日被送至密云医院住院治疗。    - 2012年10月10日,公司发出通知,解除与胡一刀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为胡一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其中《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    - 2012年11月5日,胡一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3年3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胡一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东莞劳动律师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2.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胡一刀因对未发放其月饼之事不满,与尚格云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胡一刀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公司无须支付胡一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3. **二审判决**:    -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胡一刀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尚格云交涉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胡一刀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东莞劳动律师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为(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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